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属于故意犯罪,并且还是直接故意,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但主观故意属于心理状态范畴,仅被告人自己清楚,心理状态的抽象性决定了在司法实践中对主观犯意的认定存在一定难度,这也是很多诈骗案件控辩双方的必争之地。
认定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诈骗故意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基本案情】
马某某参加过民族资产解冻组织,后来伙同他人以解冻民族资产的名义成立某基金会,谎称基金会是国家精准扶贫项目,在国外有民族资产需要解冻,会员只要交纳少量的报单费,就可以得到上百万元的回报,诱骗群众参与,从而骗取财物。基金会设立有总会、分会。马某某是总会会长,负责全面工作。经统计,马宝林等人共诈骗8048759.34元。
【裁判如下】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马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民族资产解冻可获得巨额回报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律师评析】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被告人马某某等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基金会是诈骗组织。认定被告人马某某等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基金会是诈骗组织,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本案中,(1)“民族资产解冻”是我国由来已久的一种诈骗手段,新闻广播电视已经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报道;(2)各被告人均供述曾经参加过民族资产解冻组织或者听说过民族资产解冻项目,且各被告人成立、加入基金会也是因为之前参加过民族资产解冻项目相互认识、相互介绍加入;(3)各被告人在报单过程中,银行卡、微信、支付宝曾被冻结,马某某收取报单费的银行账户也曾被冻结,在马某某失联后,其他被告人为逃避打击重新组建或加入微信思念群继续报单。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应认定各被告人主观上知道或应当知道基金会是诈骗组织。
认定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诈骗故意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基本案情】
马某某参加过民族资产解冻组织,后来伙同他人以解冻民族资产的名义成立某基金会,谎称基金会是国家精准扶贫项目,在国外有民族资产需要解冻,会员只要交纳少量的报单费,就可以得到上百万元的回报,诱骗群众参与,从而骗取财物。基金会设立有总会、分会。马某某是总会会长,负责全面工作。经统计,马宝林等人共诈骗8048759.34元。
【裁判如下】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马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民族资产解冻可获得巨额回报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律师评析】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被告人马某某等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基金会是诈骗组织。认定被告人马某某等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基金会是诈骗组织,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本案中,(1)“民族资产解冻”是我国由来已久的一种诈骗手段,新闻广播电视已经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报道;(2)各被告人均供述曾经参加过民族资产解冻组织或者听说过民族资产解冻项目,且各被告人成立、加入基金会也是因为之前参加过民族资产解冻项目相互认识、相互介绍加入;(3)各被告人在报单过程中,银行卡、微信、支付宝曾被冻结,马某某收取报单费的银行账户也曾被冻结,在马某某失联后,其他被告人为逃避打击重新组建或加入微信思念群继续报单。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应认定各被告人主观上知道或应当知道基金会是诈骗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