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已经不仅仅是与公职人员的职务相关,而是几乎所有与职务相关的犯罪都可以被认定为职务犯罪。如此说来,职务犯罪的概念可以界定为:
职务犯罪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所有与职务相关的犯罪,而无论该职务是公职还是非公职。
职务犯罪案件有哪些特点呢?辩护时的难点及痛点是什么呢?
在刑事辩护中,非法证据排除难历来是老大难的问题,这一点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尤甚,突出表现为申请难、启动难、辩护难、认定难、排除难。而这些问题在监察体制改革后则表现得更加明显。
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之所以出现上述难题,究其原因,我们认为可以从立法和实践两个层面来进行分析:
立法层面,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调查程序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非常粗疏、原则和简化。立法未明确规定强制性移送讯问同步录 音录像也是非法证据排除难在立法上的原因。
实践层面,监察调查程序的封闭性导致非法取证行为更加难以发现和查证。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取得基本上都在监察调查阶段完成,而监察调查程序较为严厉和封闭,排除律师等在内的外界主体介入和参与,非法取证行为较之于一般的刑事案件更加难以查证,非法证据自然也就更加难以排除。
职务犯罪案件相较于普通刑事案件有其特殊性,因此在普通刑事案件中就已经很难的非法证据排除,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就更难了。
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另案处理的情况非常普遍。尤其是对受贿人和行贿人都在案等明显应当同案审理而不符合另案处理适用条件的案件进行分案处理非常普遍。这种做法既没必要,也显然不利于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不利于保障司法公正。
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较低。但即使从已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来说,与普通刑事案件一样,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难以保障,甚至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这一点更加明显。实践中,就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被追诉人自身来说,其在考虑是否认罪认罚时考虑的因素相比一般刑事案件的被追诉人要更多。
在监察体制改革后,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了一些新特点,新情况,当然有些老问题也依然存在。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职务犯罪案件辩护是一个大问题,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职务犯罪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所有与职务相关的犯罪,而无论该职务是公职还是非公职。
职务犯罪案件有哪些特点呢?辩护时的难点及痛点是什么呢?
在刑事辩护中,非法证据排除难历来是老大难的问题,这一点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尤甚,突出表现为申请难、启动难、辩护难、认定难、排除难。而这些问题在监察体制改革后则表现得更加明显。
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之所以出现上述难题,究其原因,我们认为可以从立法和实践两个层面来进行分析:
立法层面,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调查程序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非常粗疏、原则和简化。立法未明确规定强制性移送讯问同步录 音录像也是非法证据排除难在立法上的原因。
实践层面,监察调查程序的封闭性导致非法取证行为更加难以发现和查证。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取得基本上都在监察调查阶段完成,而监察调查程序较为严厉和封闭,排除律师等在内的外界主体介入和参与,非法取证行为较之于一般的刑事案件更加难以查证,非法证据自然也就更加难以排除。
职务犯罪案件相较于普通刑事案件有其特殊性,因此在普通刑事案件中就已经很难的非法证据排除,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就更难了。
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另案处理的情况非常普遍。尤其是对受贿人和行贿人都在案等明显应当同案审理而不符合另案处理适用条件的案件进行分案处理非常普遍。这种做法既没必要,也显然不利于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不利于保障司法公正。
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较低。但即使从已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来说,与普通刑事案件一样,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难以保障,甚至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这一点更加明显。实践中,就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被追诉人自身来说,其在考虑是否认罪认罚时考虑的因素相比一般刑事案件的被追诉人要更多。
在监察体制改革后,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了一些新特点,新情况,当然有些老问题也依然存在。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职务犯罪案件辩护是一个大问题,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