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但是我们不能否认文物特殊的商品属性,国家也要保护合法的文物收藏行为。如果收藏家是从正规、合法的古玩市场购买的古董,若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非法,则应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认定,即认定是合法所有。因此,律师建议收藏家在古玩市场购买古董文物时,尽可能要求卖家开具票据,以此证明其来源合法。
【基本案情】
2020年4、5月份,纪某某从上线购买五枚楚金郢爰,其中四枚为三级文物,一枚为二级文物,共花费171988元。2021年1月30日,纪某某经丁某介绍以总价125890元的价格将其中三枚出售出去,获利7980元。同年3月2日,将另外一枚以47000元价格出售给丁某,获利3000元。2021年2月20日,纪某某伙同他人将一枚楚金郢爰通过闲鱼网以1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高某。
【裁决结果】
2022年1月14日,该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纪某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被告人纪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零九百八十元,上缴国库。追缴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五枚楚金郢爰,由扣押机关依法移交文物行政部门。
【案件分析】
被告人纪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其中二级文物一件、三级文物四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被告人纪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倒卖文物罪,且符合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其实值得探讨。但因为本案案内案外的种种原因,纪某某从最初的不认罪认罚,到最后认定其自首,降低量刑,从五年多到三年多,本人对判决结果也很满意。纪某某是事业单位员工,工资微薄,但长期靠着倒卖银元之类的古董也积累了一定的财富,所以被告人可能也心虚,自己认栽了。事实上,本案是有诸多疑点和辩护点的,正是因为庭前庭后辩护人提出的这些疑点,才导致最终法官的某种程度的妥协,量刑的降低。
首先,纪某某是否以牟利为目的值得商榷。倒卖文物罪的前提是以牟利为目的,且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纪某某收藏文物是一贯的爱好,其卖出楚金郢爰是为了买学区房,而且按照其本人供述,并没有获利,有的甚至还赔本。但法院一种观点认为牟利是指非法获取不正当利益,并不一定要赚取到差额,只要是卖出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就是牟利,这个观点是否成立值得商榷,非法利润多少不仅仅是退赃依据,也应该是定罪依据。其次,本案的鉴定程序有瑕疵。由于本案是当地法院第一起倒卖文物案,公检法都是第一次办理此种类型的案例,存在经验上的不足。辩护人在查阅本案案卷之后发现涉案文物的鉴定文书材料中没有鉴定人的资质证明、也没有鉴定人的签字,被告人本人对鉴定结论也有异议,鉴于涉案文物的鉴定对是被告人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向检察院申请对涉案文物重新聘请专业机构予以鉴定,但公诉人把难题推到了法院,法院也最终以认定自首试图说服辩护人不要再提重新鉴定的意见。
【基本案情】
2020年4、5月份,纪某某从上线购买五枚楚金郢爰,其中四枚为三级文物,一枚为二级文物,共花费171988元。2021年1月30日,纪某某经丁某介绍以总价125890元的价格将其中三枚出售出去,获利7980元。同年3月2日,将另外一枚以47000元价格出售给丁某,获利3000元。2021年2月20日,纪某某伙同他人将一枚楚金郢爰通过闲鱼网以1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高某。
【裁决结果】
2022年1月14日,该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纪某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被告人纪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零九百八十元,上缴国库。追缴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五枚楚金郢爰,由扣押机关依法移交文物行政部门。
【案件分析】
被告人纪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其中二级文物一件、三级文物四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被告人纪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倒卖文物罪,且符合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其实值得探讨。但因为本案案内案外的种种原因,纪某某从最初的不认罪认罚,到最后认定其自首,降低量刑,从五年多到三年多,本人对判决结果也很满意。纪某某是事业单位员工,工资微薄,但长期靠着倒卖银元之类的古董也积累了一定的财富,所以被告人可能也心虚,自己认栽了。事实上,本案是有诸多疑点和辩护点的,正是因为庭前庭后辩护人提出的这些疑点,才导致最终法官的某种程度的妥协,量刑的降低。
首先,纪某某是否以牟利为目的值得商榷。倒卖文物罪的前提是以牟利为目的,且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纪某某收藏文物是一贯的爱好,其卖出楚金郢爰是为了买学区房,而且按照其本人供述,并没有获利,有的甚至还赔本。但法院一种观点认为牟利是指非法获取不正当利益,并不一定要赚取到差额,只要是卖出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就是牟利,这个观点是否成立值得商榷,非法利润多少不仅仅是退赃依据,也应该是定罪依据。其次,本案的鉴定程序有瑕疵。由于本案是当地法院第一起倒卖文物案,公检法都是第一次办理此种类型的案例,存在经验上的不足。辩护人在查阅本案案卷之后发现涉案文物的鉴定文书材料中没有鉴定人的资质证明、也没有鉴定人的签字,被告人本人对鉴定结论也有异议,鉴于涉案文物的鉴定对是被告人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向检察院申请对涉案文物重新聘请专业机构予以鉴定,但公诉人把难题推到了法院,法院也最终以认定自首试图说服辩护人不要再提重新鉴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