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因此,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另外,对受贿人而言,其所追逐的利益的着眼点,既可以是该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该财物的使用价值。所以,受贿罪中的贿赂:财物,从一定意义上说,属于商品范畴。典型案例
张某,中共党员,某国有公司董事长。2020年初,承接过该公司工程项目的个体承建商谭某得知张某欲购买一套学区房。谭某想今后继续承接该公司工程项目,遂即表示愿将其空置的学区房送给张某,张某因害怕未予接受。后谭某拟定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按照市场价格150万元将房屋卖给张某,同时约定张某支付定金5万元后,谭某于一个月内配合过户,过户时支付房款,若谭某未在约定时间配合过户,需向张某支付违约金50万元。张某表示同意并按照合同约定向谭某支付定金。谭某故意拖延过户时间,一个月后,谭某才配合办理了过户手续,并将违约金从房款中扣除,张某又支付房款65万元。后张某多次利用职务之便为谭某承接该公司业务提供帮助。
判决如下
张某与谭某前签订的购房合同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加重一方义务,改变了订立合同的本意。并与职务行为相关联,以“违约”之名行贿赂之实。犯罪嫌疑人张某构成受贿罪。
评析意见
一是本案存在利益关系。张某身为国有公司董事长,对该公司的工程发包、款项支付等方面具有决定权,也正基于此,作为管理服务对象的谭某才想方设法贿赂张某,从而谋取不正当利益。二是故意制造违约。本案中,违约条款系由谭某自行设定,是在其直接将房屋送给张某被拒绝后,才故意设置的违约条件,且故意拖延过户时间,让自己构成违约,从而达到行贿的目的。三是故意规避调查。从房屋买卖合同内容看,双方存在不对等的权利义务,即谭某违约时需要支付高额的违约金,而对张某违约时的责任未予规定,且一般情况下违约金是定金的2倍,过高的违约金约定本身不符合常理。究其实质,系以违约的方式变相进行权钱交易、规避调查。张某收受财物后,实际也利用了职务之便为谭某承揽其所属国有公司的项目提供帮助,更能够说明二人之间权钱交易的本质,张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故张某的行为符合权钱交易本质,应认定构成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