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梁某涉嫌职务侵占一案不予起诉的
辩护意见
某区人民检察院:
贵院审查起诉的梁某涉嫌职务侵占案,我所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梁某及其家属委托,担任梁某的辩护人,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和了解案情,现在我律师事务所及办案律师依据案件事实提出如下法律意见,恳请公诉机关依法予以采纳:
一、梁某没有职务侵占的主观故意,其对犯罪嫌疑人丁某的侵占行为毫不知情,不构成共同犯罪。
丁某作为仓管员,拥有仓库钥匙,在梁某第一次和第二次购买尾货时,老板娘是知道甚至在场的,丁某告诉梁某其已获得老板及老板娘同意,梁某没有任何理由怀疑其出货的权力。梁某至始至终的认为自己只是在仓管员丁某的手上买了很多库存衣服,对丁某未经老板娘同意倒卖产品的行为毫不知情。在本案的证据中,有关梁某的指控仅有丁某的指认作为直接证据,且其指出的所谓11次的职务侵占中,有九次均指认是现金,无任何证据证明。在剩下的仅仅几次的指认中,也只有微信转账截图,但转账金额截图并不能证明涉及金额是梁某为答谢丁某而发给其的好处费:
1. 如果二人真的里应外合职务侵占,那么按受害人李某的算法来算的话,每包350-400件衣服(通过现场实验可发现,每包最多只能装200件左右的衣物)的成本金额至少为七八万,而就犯罪嫌疑人丁某所供述的每次三四包衣服,每次几千元的“感谢费”来讲,梁某每包衣服便可获得几万元的回报,按丁某所供述的11次共计四十六包几百万元,其所得却一共只有三万多元,二人分成严重不平衡。丁某如此重要的地位获得如此之低的好处费,显然不符合常理。
2. 在2019年1月1日事发当天,丁某已经将货物卖与梁某,后又打电话叫其回去,在诉讼证据卷第52页梁某的供述可知电话内容为梁某告知其不知道这个货来路不明,不然他也不会要,后来又叫货拉拉将货物还回,更表明梁某无主观侵占的意图。
二、从客观角度出发,从梁某的名片到微信名(****)都清楚的看出梁某做的是收尾货的生意。涉案衣物也属于尾货,按服装市场尾货价格行情来算,每件成本价10元左右。诉讼证据卷第68页梁某也明确说明了跟丁某收购的衣服放在***的流动档口营销,每件只卖十多元。从侦察机关提交的全部转账证明中可看出(诉讼证据卷第**页-**页),梁某微信转账给丁某一共五笔的转账记录共计一万零三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两高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6万元。本案的金额远未达立案标准,请求公诉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三、深圳**公司的*字【2019】第***号存货损失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存疑。
1. 诉讼证据卷第**页(即评估报告第2页)第七款明确表明:“我司评估人员了解到本次委估所涉及的存货大部分均已被盗,尚未追回,评估人员现场只见到部分实物,评估人员根据企业提供的评估明细表进行评估,如若数量与实际情况不符,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侵占件数完全由受害人李某提供,凡缺失数量皆算在丁某职务侵占数额当中,但完全凭报案人证言所得出的数量就全部算在丁某案侵占数量当中,于法无据,于理不合。
2. 诉讼证据卷第**页(即评估报告第2页)表明:评估方法是成本法,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即表明计算的是正货的价值而非丁某与梁某所约定的尾货收购,正货与尾货存在差异,本案涉案金额计算严重错误。
3. 诉讼证据卷中的《深圳**公司仓库2019.*.*被盗三大包货物清单》、《深圳市**公司被盗数据核算清单》及《深圳**公司被盗衣服款式及数量》均是被害人李某自己统计得出,而其提供的收货单只能证明在季价格,而非尾货的价格。数量及价格存疑。
综上所述,评估中丢失货物的真实去向无法查明,丁某或老板李某是否有卖给其他人我们不得而知。侦察机关所示证据不能将所丢货物全部归于与梁某交易数目当中,受害人所列举的丢失情况无法查证,因此评估报告中所计算的数目及金额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四、需要提请检察官注意的是问题是:
1. 案发时间为2019年1月1日凌晨,但受案登记表(诉讼文书卷第*页)中显示受害人于2019年1月4日18时才报案,这四天的时间在做什么?为什么不及时报警保留证据?
2. 为什么丁某供述中清楚地记得十一次侵占(时间跨度长达五个月)的具体时间、数量以及收取现金数?在诉讼证据卷第**页中丁某供述称:“是当时老板让报多点,好让梁某他们赔多点”。不排除丁某与报案人李某有串通的嫌疑。
3. 如果梁某是以职务侵占为目的与丁某进行交易且次数有11次之多,为什么丁某声称在前八次都轻松顺利得手的情况下,第九次梁某要再去向老板娘买货?这种行为不符合常理。
4. 丁某供述中2018年8月26日侵占的九包衣物因梁某的货车装不下,而用货拉拉帮忙拉走。此次的货运记录根本不存在,无任何证据显示九包衣物的去向。能让丁某如此清晰确定的表述,让我们不由得怀疑是否有其他同案犯存在?
这些不合常理问题均需要明确合理的解释,而不应只因丁某的一面之词而一股脑地将脏水全部泼到梁某身上,本案相关人员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恳请贵院依法查证核实。
五、犯罪嫌疑人梁某是一个有正当的职业,勤恳工作的人,社会评价良好无前科,他的错误仅仅是被人利用,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赃物,其本身也是受害者。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案情,口供非常稳定,从未翻供,且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主动交代本案前的购货情况,希望检察官对此情节予以考量。
综上,本案指控犯罪嫌疑人梁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了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梁某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建议贵院对梁某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诚望贵院对以上所提法律意见予以参考、采纳!
此致
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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