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犯罪,检察机关要想将案件事实调查清楚,往往面临很大困难:一是企业主体的认定,即根据相关证据判断犯罪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企业行为;二是企业主观意图的证明,即证明企业的犯罪行为是故意还是存在过错;三是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明,即控诉方如何将危害结果归属于行为。主体的认定、主观意图的证明,还是行为结果的归属,检察机关都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成本。并且囿于企业内部机制的复杂性及缺乏企业内部调查的必要技能,检察机关在进行证据搜集之时,常面临重重阻碍。
一、有利于减轻责任认定中证据搜集的负担
刑事合规要求企业施行合规制度来证明自我范规范忠诚度,通过采用与国家合作的方式,主动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调查,提供检察机关所需的相关证据,客观上减轻了公诉机关证据搜集的负担。
二、有利于企业的善治和长续稳定发展
在企业组织中,建立合规有效的内部机制是衡量企业主观罪责的重要考量因素,无论是在入罪之前还是在罪责评定之时,皆具有可寻的价值和意义。首先,企业组织由于其内部的复杂性及人员流动的频繁性,其本身就潜藏有巨大的刑事风险,是犯罪行为高发的滋生之地,因此,针对这种天然性的犯罪危险源,法律着重加强对其的监督和管理是为了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扩散和辐射,是善治企业组织的一种理性选择,换句话说,这是法律基于企业的一种特殊关照,更是刑罚预防理念的主动践行;其次,在刑事合规的影响下,现今大多国家都主张企业具有独立意志,可单独对企业进行刑事归责,申言之,就是将企业作为拟人看待,那么既然是承认了企业作为“人”的资格,若企业能够证明自身无犯罪意志且已尽到合理义务,则当然可以免责。因此,从这样的理解与释义中,我们可以很明晰地看出刑事合规的理念与运行做法无疑增强了企业在刑事风险中的生存能力,保证了企业的合规善治,对于企业的长续稳定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价值和意义。
一、有利于减轻责任认定中证据搜集的负担
刑事合规要求企业施行合规制度来证明自我范规范忠诚度,通过采用与国家合作的方式,主动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调查,提供检察机关所需的相关证据,客观上减轻了公诉机关证据搜集的负担。
二、有利于企业的善治和长续稳定发展
在企业组织中,建立合规有效的内部机制是衡量企业主观罪责的重要考量因素,无论是在入罪之前还是在罪责评定之时,皆具有可寻的价值和意义。首先,企业组织由于其内部的复杂性及人员流动的频繁性,其本身就潜藏有巨大的刑事风险,是犯罪行为高发的滋生之地,因此,针对这种天然性的犯罪危险源,法律着重加强对其的监督和管理是为了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扩散和辐射,是善治企业组织的一种理性选择,换句话说,这是法律基于企业的一种特殊关照,更是刑罚预防理念的主动践行;其次,在刑事合规的影响下,现今大多国家都主张企业具有独立意志,可单独对企业进行刑事归责,申言之,就是将企业作为拟人看待,那么既然是承认了企业作为“人”的资格,若企业能够证明自身无犯罪意志且已尽到合理义务,则当然可以免责。因此,从这样的理解与释义中,我们可以很明晰地看出刑事合规的理念与运行做法无疑增强了企业在刑事风险中的生存能力,保证了企业的合规善治,对于企业的长续稳定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价值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