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频发导致国家税收遭受严重损失,构成本罪的主体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开票者;第二类、买票者;第三类、介绍者,行为主体通过实施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的行为构成本罪。
针对理论研究与对司法实践的思考,笔者根据以下经典案例着手,总结归纳出以下无罪辩护要点:
一、如果在案证据能够表明行为人未实施或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开”行为,系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构成本罪。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X)粤XX刑终XXX号刑事判决书,法院采纳辩护人观点,最终作出无罪判决。辩护观点:综合全案证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本案中,销售方赵某与购货方孙某某之间存在真实货物交易,且交易受法律保护,销售方赵某向孙某某开具发票的全部内容与实际均相符、未实行伪造虚假买卖的行为,且在案证据无法表明购货方孙某某明知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系非法渠道获得,客观上购货方孙某某也未实行虚构事实,骗取货款的行为,因此对购货方孙某某不应该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所以,原审被告人孙某某不具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采纳辩护人观点,最后作出无罪判决。
二、如果在单位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件中,公诉机关未能根据在案证据证明嫌疑人起到了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或指挥等作用或者是指控犯罪嫌疑人具体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证据也未达到确实、充分,足够排除合理怀疑并且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广州市人民法院(201x)粤01xx刑初x号,法院采纳辩护人观点,最终作出无罪判决。辩护观点:1、本案系A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人杨某在本案中能够起到决定、批准、授意或指挥等作用,也不能仅仅根据被告人在单位犯罪中担任高位就认定其一定具有实施上述权利的行为;2、本案中,并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杨某有罪,即使杨某认为自己的行为导致国家税收受到损失而构成犯罪,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是其也承认提交的“悔过书”陈述的内容仍然是认为自身无罪的辩解,不能仅以其有罪供述而作出有罪判决,故依法不能认定其自愿认罪,被告人杨某不构成本罪。
针对理论研究与对司法实践的思考,笔者根据以下经典案例着手,总结归纳出以下无罪辩护要点:
一、如果在案证据能够表明行为人未实施或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开”行为,系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构成本罪。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X)粤XX刑终XXX号刑事判决书,法院采纳辩护人观点,最终作出无罪判决。辩护观点:综合全案证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本案中,销售方赵某与购货方孙某某之间存在真实货物交易,且交易受法律保护,销售方赵某向孙某某开具发票的全部内容与实际均相符、未实行伪造虚假买卖的行为,且在案证据无法表明购货方孙某某明知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系非法渠道获得,客观上购货方孙某某也未实行虚构事实,骗取货款的行为,因此对购货方孙某某不应该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所以,原审被告人孙某某不具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采纳辩护人观点,最后作出无罪判决。
二、如果在单位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件中,公诉机关未能根据在案证据证明嫌疑人起到了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或指挥等作用或者是指控犯罪嫌疑人具体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证据也未达到确实、充分,足够排除合理怀疑并且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广州市人民法院(201x)粤01xx刑初x号,法院采纳辩护人观点,最终作出无罪判决。辩护观点:1、本案系A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人杨某在本案中能够起到决定、批准、授意或指挥等作用,也不能仅仅根据被告人在单位犯罪中担任高位就认定其一定具有实施上述权利的行为;2、本案中,并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杨某有罪,即使杨某认为自己的行为导致国家税收受到损失而构成犯罪,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是其也承认提交的“悔过书”陈述的内容仍然是认为自身无罪的辩解,不能仅以其有罪供述而作出有罪判决,故依法不能认定其自愿认罪,被告人杨某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