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惩罚惩罚性,每个具体的犯罪均应充分考虑其社会危害性、应受惩罚惩罚性,方可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基本案情
被告人包X因热衷玩仿真枪,遂通过网络论坛交友的方式于2013年2月购得仿真枪16支,用于平时玩真人户外CS游戏。包X将所有枪支藏匿于被告人刘X明租用的宜昌市伍家岗区合益村5组的仓库内,由刘X明保管、支配,并将其中1支仿真枪送给刘X明所有。2014年3月26日,刘X明邀约包X等”宜昌户外联盟自驾群”成员于次日上午9时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桔城路加油站集合,到猇亭参加真人CS游戏户外活动。3月27日上午8时许,包X驾驶丰田锐志轿车到宜昌市伍家岗区合益村5组刘X明租用的仓库处,与刘X明一起将16支仿真枪搬到包X驾驶的轿车后备箱处。上午11时许,包X驾车行至楚天高速猇亭收费站时被民警拦截,并从车内查获16支仿真枪。经鉴定,查获16支仿真枪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枪口比动能均大于1.8J/CM2,应认定为枪支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包X、原审被告人刘X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包X、刘X明构成共同犯罪,但刘X明明知他人持有枪支没有合法手续,而为其存放提供帮助,并有一定的支配行为,可以认定其在共同持有中处次要地位,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包X、刘X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包X因同类行为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发现再次非法持有枪支,本以一罪处罚,因客观原因形成了诉讼中的两案,本院在量刑中作合理调整。由于本案枪支使用的并非刑法上的弹药,其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相对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
律师评析
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藏匿枪支,拒不交出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隐藏禁止私人持有的枪支;本罪的客体是枪支;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其中关于枪支的认定,公安部2010年《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此外,仿真枪的射击原理是通过压缩空气产生的动力把弹丸发射出去,发射的弹丸是球型塑料颗粒,而刑法意义上的“弹药”包括军用子弹、气枪铅弹和其他非军用子弹,其弹头是金属性的,具有较强的爆破力和杀伤力,故相比真枪的金属弹头来说塑料弹丸的杀伤力要小很多。同时,仿真枪的杀伤力除人体裸露的眼睛外,对其余人体部分达不到轻伤程度,一般而言其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的危害性相对较小;并且行为人持有仿真枪被处罚后其再犯可能性小,即仿真枪的社会危险性比真枪小。即相对于真枪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而言,仿真枪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要小很多,故在量刑方面,以气体动力的枪支的量刑对比真枪应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行为人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塑料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其枪支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由于发射的弹丸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弹药,杀伤力较小,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相对较轻,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
行为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喜好,私自购买、使用仿真枪16支用于户外真人游戏,经鉴定,行为人持有的枪支枪口比动能均大于1.8J/CM2。依据上文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而本案中,行为人作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明知法律禁止持有枪支的前提下仍持有,且行为人所使用枪支虽为仿真枪,但其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根据法律对枪支的定义标准应将其归为枪支,故行为人这种私藏枪支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同时,行为人持有枪支中使用的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弹药,其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相对较轻,故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