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行为人作为公司的直接负责人,采用虚构资金用途、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提供虚假担保及抵押的手段,为公司骗取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俞某在担任某橡胶制品厂(以下简称“A制品厂”)法定代表人、A制品厂下属某机电成套经营部(以下简称“B经营部”)负责人、C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于 1995年11月至1997年6月,指使他人采用虚构资金用途、伪造企业财务报表、提供虚假担保、虚假抵押等手段以C公司和B经营部的名义,先后与被害单位某银行营业所(以下简称“D营业所”)签订大量借款合同,为上述单位取得借款130笔,共计人民币1.4亿余元。嗣后,俞某将上述借款用于买卖期货及公司日常开销等,造成被害单位D营业所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60余万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俞某作为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经营部的负责人,采用虚构资金用途、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提供虚假担保及抵押的手段,为C公司、B经营部骗取银行贷款人民币176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