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助力深圳打造可持续发展先锋,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深圳法院开展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改革,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6月1日起,全市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本公告范围内的环境资源民事、刑事、行政一审案件,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行政非诉审查案件,以及因上述案件所产生的应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案件,统一由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受理。
二、自2020年6月1日起,除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外,全市其他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公告范围内的环境资源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及行政非诉审查案件。
三、2020年6月1日前,全市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但尚未审结(或执行完毕)的案件,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或执行);当事人已提交起诉材料或申请材料但尚未立案的,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查、立案并审理(或执行)。
四、全市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审结的环境资源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及行政非诉审查案件,需要人民法院执行的,由原受理法院负责执行。
五、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办公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德政路8号。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办公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鹏新西路38号。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案由范围
供稿 | 研究室
编辑 | 马丽敏
转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