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两种罪名均是利用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产。区别是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的是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职务侵占罪占有的是行为人任职单位的财物。以公司的名义擅自篡改合同中的收款方式,私吞款项的行为,是以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合同中收款方的财物,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该行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基本案情
2003年10月20日,被告人李某基与A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时,篡改合同中的付款方式,将应由某学校学院直接支付给A公司的货款人民币465041元,转付其管理的华迪公司。后李某基不再与A公司联系,并将上述货款挥霍。2005年4月13日,被告人李某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篡改付款方式,占有本应由供货方收取的货款并予以挥霍,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关于被告人李某基称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与A公司之间只是合同纠纷的辩解,本院认为,李某基在A公司明确提出直接支付货款的情况下,隐瞒与某学校学院订立的支付条款,并篡改了A公司持有合同的付款方式,使供货方A公司对收款方式产生错误认识,并在收到80余万元的货款后,四天内全部提空,不向供货方支付;其虽向A公司出具了还款计划,但不仅未能在具有履行能力时予以兑现,还出具空头支票以拖延时间,后断绝与A公司的联系,并将上述款项私自使用挥霍,上述行为证实被告人李某基不仅在签订合同时有造假行为,在履行合同中更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并实际占有了A公司的钱款至今不能返还,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