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 年《刑法》才规定合同诈骗罪,但在司法实践中,通过订立合同实施诈骗行为也比较普遍。在典型的盗窃和诈骗犯罪中,两者的界限是比较明显的。盗窃罪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得财物,诈骗罪是采用欺骗的方式取得财物。但是在同一个案件里面,既有盗窃行为,又有诈骗行为时,两者的区分不再明显,导致在案件定性时产生分歧。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田某来到一销售电缆电线的门市,告诉门市老板于某自己是某建筑工地的水电承包人,要在该门市购买一批电缆线,但由于资金紧张,可以先支付部分货款,其余货款先打欠条,等几天再支付货款。老板于某因为考虑到田某购买的电缆线较多,就同意了田某的要求。田某与于某达成了购买20万余元的电线,通过先支付五万元,其余货款打欠条的方式付款。田某取得电缆线后,将电缆线低价卖出,并从中获利13余万元。8月,田某将欠条从老板处偷出。于某找田某支付货款时,田某否认欠于某的欠款,拒绝还款,于是于某报案。
不同观点:(一)高某构成诈骗罪,高某虚构自己是建筑工地水电承包人的身份,虚构要购买大量电缆线,取得张某信任,采用支付小额货款后剩余货款打欠条的方法,且在购买电缆线后低价卖出套取货款。高某在购买电缆线过程中,已经实施了诈骗行为,并且非法取得了电缆线的所有权,构成诈骗罪。高某事后窃取欠条属进一步证实其主观目的,即非法占有张某的货物,不影响诈骗罪的构成。
(二)高某构成合同诈骗罪,高某利用了合同进行诈骗,行为人高某利用的是口头买卖合同,且在客观行为上符合合同诈骗罪规定的冒用他人的名义进行签订合同,张某赊账给高某的主要原因即相信了高某的建筑工地水电承包人的身份,口头合同是合同诈骗罪规定的合同,犯罪数额已经达到 2 万元的追诉标准。因此,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
(三)高某构成盗窃罪,高某的非法占有张某货物的主观目的不是在签订合同前,是在签订合同后。高某虽然虚构了身份,但仅此不足以认定其主观目的。盗窃欠条时才产生占有财物的主观故意。欠条能够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欠条的灭失导致债权的消灭。因此,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本案中,行为人高某以虚构某建筑工地水电承包人的身份,与受害人口头协商一致 购买电缆线,而实际只支付了部分货款。高某与受害人之间关于购买电缆线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口头合同是符合合同诈骗罪中关于合同口头形式和范围的 规定,该合同属于合同诈骗罪中规定的合同。高某冒用身份,赊账购物的目的是骗取张某的货物,符合合同诈骗罪中的客观要求。高某的行为破坏了诚实信用的交易准则。因此,高某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中关于犯罪构成、合同形式、合同范围、犯罪数额的相关规定, 构成合同诈骗罪。
本案也可以归纳以下几处争议焦点:(1)利用合同形式的诈骗是否全部都构成合同诈骗罪;(2)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3)欠条能否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4)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田某来到一销售电缆电线的门市,告诉门市老板于某自己是某建筑工地的水电承包人,要在该门市购买一批电缆线,但由于资金紧张,可以先支付部分货款,其余货款先打欠条,等几天再支付货款。老板于某因为考虑到田某购买的电缆线较多,就同意了田某的要求。田某与于某达成了购买20万余元的电线,通过先支付五万元,其余货款打欠条的方式付款。田某取得电缆线后,将电缆线低价卖出,并从中获利13余万元。8月,田某将欠条从老板处偷出。于某找田某支付货款时,田某否认欠于某的欠款,拒绝还款,于是于某报案。
不同观点:(一)高某构成诈骗罪,高某虚构自己是建筑工地水电承包人的身份,虚构要购买大量电缆线,取得张某信任,采用支付小额货款后剩余货款打欠条的方法,且在购买电缆线后低价卖出套取货款。高某在购买电缆线过程中,已经实施了诈骗行为,并且非法取得了电缆线的所有权,构成诈骗罪。高某事后窃取欠条属进一步证实其主观目的,即非法占有张某的货物,不影响诈骗罪的构成。
(二)高某构成合同诈骗罪,高某利用了合同进行诈骗,行为人高某利用的是口头买卖合同,且在客观行为上符合合同诈骗罪规定的冒用他人的名义进行签订合同,张某赊账给高某的主要原因即相信了高某的建筑工地水电承包人的身份,口头合同是合同诈骗罪规定的合同,犯罪数额已经达到 2 万元的追诉标准。因此,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
(三)高某构成盗窃罪,高某的非法占有张某货物的主观目的不是在签订合同前,是在签订合同后。高某虽然虚构了身份,但仅此不足以认定其主观目的。盗窃欠条时才产生占有财物的主观故意。欠条能够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欠条的灭失导致债权的消灭。因此,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本案中,行为人高某以虚构某建筑工地水电承包人的身份,与受害人口头协商一致 购买电缆线,而实际只支付了部分货款。高某与受害人之间关于购买电缆线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口头合同是符合合同诈骗罪中关于合同口头形式和范围的 规定,该合同属于合同诈骗罪中规定的合同。高某冒用身份,赊账购物的目的是骗取张某的货物,符合合同诈骗罪中的客观要求。高某的行为破坏了诚实信用的交易准则。因此,高某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中关于犯罪构成、合同形式、合同范围、犯罪数额的相关规定, 构成合同诈骗罪。
本案也可以归纳以下几处争议焦点:(1)利用合同形式的诈骗是否全部都构成合同诈骗罪;(2)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3)欠条能否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4)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