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企业的刑事合规制度已经成为世界化的潮流,中国市场经济的成熟以及民营企业的“走出去”,都要求推动民营企业建立有效的刑事合规计划。面对中国企业犯罪的合规化处理,存在两种主要观点: 第一,将我国既有的酌定不起诉制度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完善并扩展适用于企业; 第二,针对企业建立独立的暂缓起诉制度。两种观点的差异点在于,酌定不起诉制度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均由检察机关单独裁量决定,与美国不起诉协议的适用类似,不涉及法院的审查,而暂缓起诉制度则是与域外各国暂缓起诉协议的适用类似,诉讼的暂缓需法院审查通过。两者的差异核心就是中国法院在程序分流中的角色定位。
中国的刑事法律体系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采取严格限制的态度。因此,对于尚存争议的企业出罪程序,建议采取独立的暂缓起诉制度模式,赋予人民法院实质性审查权,对检察机关暂缓起诉决定的正当性、协议条款的恰当性、涉罪企业的义务履行进行监督,使企业的出罪程序更具司法程序的保障。当前阶段,已经有许多地区的检察机关开始主导开展“合规不起诉”实验,建议人民法院加入该实验,共同探索出适合中国的程序模式,为后续制度的全面建立提供实践基础。同时,对于企业犯罪案件,建议允许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提早介入,有利于更好地了解案件证据情况,全面了解涉罪企业的配合情况,以便后续更为客观地对企业协议出罪的资格进行评判。
刑事合规是所有资本类型的企业都需要应对的问题,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推动刑事合规计划的普遍建立,因此在激励机制的程序构建中无需对民营企业进行特殊规定。但是,民营企业的资金成本有限,特别是小型和微型民营企业无法构建高标准的刑事合规计划,司法机关应当在具体案件处 理中,对处于市场弱势的民营企业采取相对宽缓的态度。此时也应该尽量创造民营企业的出罪和从轻处罚机会,保障民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对于社会关注度较高、可能产生较大争议的案件,可以通过听证会的形式了解利益相关方和公众的意见,提高司法决定的公正度和社会接受度。决定采用暂缓起诉程序的,应当将案件情况、协议条款和协议的执行情况在网络上予以公开,让程序的运行充分接受社会的监督。 中国相关领域的研究才刚刚起步,仍然需要多学科配合,对“民营企业刑事合规范本的具体内容”“暂缓起诉制度的适用边界”等问题进行深入的理论探究和实践尝试。
摘自《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中国的刑事法律体系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采取严格限制的态度。因此,对于尚存争议的企业出罪程序,建议采取独立的暂缓起诉制度模式,赋予人民法院实质性审查权,对检察机关暂缓起诉决定的正当性、协议条款的恰当性、涉罪企业的义务履行进行监督,使企业的出罪程序更具司法程序的保障。当前阶段,已经有许多地区的检察机关开始主导开展“合规不起诉”实验,建议人民法院加入该实验,共同探索出适合中国的程序模式,为后续制度的全面建立提供实践基础。同时,对于企业犯罪案件,建议允许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提早介入,有利于更好地了解案件证据情况,全面了解涉罪企业的配合情况,以便后续更为客观地对企业协议出罪的资格进行评判。
刑事合规是所有资本类型的企业都需要应对的问题,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推动刑事合规计划的普遍建立,因此在激励机制的程序构建中无需对民营企业进行特殊规定。但是,民营企业的资金成本有限,特别是小型和微型民营企业无法构建高标准的刑事合规计划,司法机关应当在具体案件处 理中,对处于市场弱势的民营企业采取相对宽缓的态度。此时也应该尽量创造民营企业的出罪和从轻处罚机会,保障民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对于社会关注度较高、可能产生较大争议的案件,可以通过听证会的形式了解利益相关方和公众的意见,提高司法决定的公正度和社会接受度。决定采用暂缓起诉程序的,应当将案件情况、协议条款和协议的执行情况在网络上予以公开,让程序的运行充分接受社会的监督。 中国相关领域的研究才刚刚起步,仍然需要多学科配合,对“民营企业刑事合规范本的具体内容”“暂缓起诉制度的适用边界”等问题进行深入的理论探究和实践尝试。
摘自《浙江工商大学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