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企业合规不单涉及刑事法律,更涉及商业道德、行政法等领域的问题。商业贿赂案件可以作为参考案例进行分析,企业员工的商业贿赂行为可能同时涉及违反商业道德、《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的问题,针对该类型行为的合规计划具有多重属性,应当注重在道德违反、违规违法、刑事犯罪三个阶段进行阻断。
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呈现复杂化趋势,一些国家开始将一部分的司法监管责任转移给企业,要求企业通过建立合规计划的方式实现犯罪的自我发现、自我调查、自我预防。域外建立的刑事合规制度,以推动所有企业建立刑事合规计划为目的。
刑事合规计划是企业合规的最后防线,应当注重与其他前置类型的合规计划相衔接,例如在统一的员工培训中通过案例说明商业贿赂行为的三阶段差别和演进。这样的合规模式,对于民营企业而言,既有利于节约合规成本,又有利于系统化地提升经营规范性。
与此同时,司法机关应当制定具有灵活性的刑事合规计划有效性评价标准。司法机关作为对合规计划有效性作出最终评价的权威机构,其在制定评价标准时,应当留有相当的灵活适用空间,允许司法人员根据民营企业的规模和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合规计划的有效性作出裁量。与美国相比,我国企业合规的发展进程处于更为初期的阶段,发布的刑事合规计划有效性的评价标准应当比美国司法部所采行的标准更具灵活性,以便在实践中进行反复验证,逐步实现中国式的完善。此外,由于司法人员一般缺乏企业管理知识,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应当允许其在评判合规计划有效性的过程中咨询相关专家,避免单一刑事化的思维给司法公正带来阻碍。
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呈现复杂化趋势,一些国家开始将一部分的司法监管责任转移给企业,要求企业通过建立合规计划的方式实现犯罪的自我发现、自我调查、自我预防。域外建立的刑事合规制度,以推动所有企业建立刑事合规计划为目的。
刑事合规计划是企业合规的最后防线,应当注重与其他前置类型的合规计划相衔接,例如在统一的员工培训中通过案例说明商业贿赂行为的三阶段差别和演进。这样的合规模式,对于民营企业而言,既有利于节约合规成本,又有利于系统化地提升经营规范性。
与此同时,司法机关应当制定具有灵活性的刑事合规计划有效性评价标准。司法机关作为对合规计划有效性作出最终评价的权威机构,其在制定评价标准时,应当留有相当的灵活适用空间,允许司法人员根据民营企业的规模和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合规计划的有效性作出裁量。与美国相比,我国企业合规的发展进程处于更为初期的阶段,发布的刑事合规计划有效性的评价标准应当比美国司法部所采行的标准更具灵活性,以便在实践中进行反复验证,逐步实现中国式的完善。此外,由于司法人员一般缺乏企业管理知识,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应当允许其在评判合规计划有效性的过程中咨询相关专家,避免单一刑事化的思维给司法公正带来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