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频繁出现。我们可以根据合同诈骗罪的保护法益来确定“合同”的范围;通过分析“骗取财物”与“合同”的内在联系来明确合同诈骗罪的本质是“利用合同实施诈骗”;结合“利用合同实施诈骗”这一手段来限定合同诈骗的对象。对于解决骗取贷款、金融诈骗等犯罪的疑难问题具有指导意义:通过对诈骗犯罪中“欺骗行为”做实质判断,可以合理限定“欺骗行为”的范围;以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为判断依据,可以使抽象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具象化。
通说认为,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是特别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根据法的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的原则,当某一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时,不再以诈骗罪进行评价。而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区别的关键在于,诈骗手段是否利用了合同;侵犯的法益除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是否还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结合合同诈骗罪保护的法益分析,本罪中的合同多发生于经济合同,即“合同的文字内容是通过市场行为获取利润”, 对方当事人也应是从事经济活动的市场主体。
在[刑事审判参考第308号](以下简称[第308号])“宋某合同诈骗案”中,裁判理由采纳了这种观点。裁判依据:可以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的合同,才能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现行合同法以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为宗旨,其基本涵盖了绝大部分民商事合同,合同法不仅对各种民商事合同行为进行了规范和调整,调整后的规定也应作为刑事法中认定合同成立、生效履行等相关概念的参考,对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也不应再以典型的‘经济合同’为限。同时,也不能一概而论,将凡是行为人利用了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进行诈骗的,均构成合同诈骗罪,这未免有失偏颇。
主要不受市场调整的各种‘合同’、‘协议’以及与市场秩序无关的合同,如不具有交易性质的赠与合同、主要受劳动法、行政法调整的劳务合同、行政合同,与婚姻、收养、扶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等,通常情况下不应视为合同诈骗罪 中的‘合同’。关于合同形式,与原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的严格限定不同,在合同法中,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之外,合同的订立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但是,需要注意:经济合同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广义层面的经济合同,是指通过市场行为获取利润的一切民事商事合同,是所谓的经济合同。狭义的经济合同是原经济合同法中的“合同”,随着经济合同法的废止,现已几乎不在这个层面使用“经济合同”一词。从[第308号]“宋德明合同诈骗案”裁判理由的行文逻辑看,其系在狭义层面使用“经济合同”一词;从裁判理由对合同诈骗中的“合同”的阐释来看,与广义上的经济合同无区别。
通说认为,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是特别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根据法的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的原则,当某一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时,不再以诈骗罪进行评价。而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区别的关键在于,诈骗手段是否利用了合同;侵犯的法益除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是否还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结合合同诈骗罪保护的法益分析,本罪中的合同多发生于经济合同,即“合同的文字内容是通过市场行为获取利润”, 对方当事人也应是从事经济活动的市场主体。
在[刑事审判参考第308号](以下简称[第308号])“宋某合同诈骗案”中,裁判理由采纳了这种观点。裁判依据:可以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的合同,才能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现行合同法以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为宗旨,其基本涵盖了绝大部分民商事合同,合同法不仅对各种民商事合同行为进行了规范和调整,调整后的规定也应作为刑事法中认定合同成立、生效履行等相关概念的参考,对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也不应再以典型的‘经济合同’为限。同时,也不能一概而论,将凡是行为人利用了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进行诈骗的,均构成合同诈骗罪,这未免有失偏颇。
主要不受市场调整的各种‘合同’、‘协议’以及与市场秩序无关的合同,如不具有交易性质的赠与合同、主要受劳动法、行政法调整的劳务合同、行政合同,与婚姻、收养、扶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等,通常情况下不应视为合同诈骗罪 中的‘合同’。关于合同形式,与原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的严格限定不同,在合同法中,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之外,合同的订立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但是,需要注意:经济合同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广义层面的经济合同,是指通过市场行为获取利润的一切民事商事合同,是所谓的经济合同。狭义的经济合同是原经济合同法中的“合同”,随着经济合同法的废止,现已几乎不在这个层面使用“经济合同”一词。从[第308号]“宋德明合同诈骗案”裁判理由的行文逻辑看,其系在狭义层面使用“经济合同”一词;从裁判理由对合同诈骗中的“合同”的阐释来看,与广义上的经济合同无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