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其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此处的“数额较大”标准是2万元)。那么如何证明某个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二百二十四条也为我们举例说明: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以上几种便是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那么什么是合同欺诈行为呢?《民法典》第148至149条规定:“以欺诈手段使他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虽然法律上没有对“欺诈”的定义,但学者们总结出“欺诈”的构成要件:
1. 一方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事实;
2. 对方因此陷入错误认识,也就是说欺诈与错误具有因果关系;
3. 对方因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就是认识错误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间有因果关系;
4. 欺诈具有不正当性。
笔者认为,通过简单的法律对比,无法得出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本质区别,还是要从两者各自的本质去辨别两者的区别。
合同诈骗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合同欺诈是虽然手段上采取一些欺骗的手段,但其目的是为了促成交易。两者间的本质区别是目的的不同,基于目的的不同,才会出现行为方式、认定的标准出现不同,合同诈骗罪案件中,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之一便是将性质转变为民事上的合同欺诈,辩护律师要将案卷整理、概括,充分证明当事人仅是想促成交易,当事人有能力履行或者由较弱的能力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