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仅是简单的表述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没有具体性的规定,根据文意理解,只要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即构成本罪,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下述案例显示,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本罪。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6日,天津人王某甲在山东省日照市注册成立了日照市某某公司,指定山东人王某乙为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具体负责该公司的工作,该公司自成立后并没有从事任何实际业务,只是按照王某甲的指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二人均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山东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是从事塑料颗粒买卖的商人,2017年与王某甲结识后,以日照市某某公司的名义与山西某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向王某甲的天津某某公司购买塑料颗粒制品,销售给山西某某公司赚取差价。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王某甲提供给吕某某某某公司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价税合计3039147元,税额为433309.58元,山西某某公司收到货物和税票后,将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抵扣,抵扣税款为433309.58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家属代某某公司补缴税务部门税款及附加税合计459308.15元。
不起诉理由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主观上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6日,天津人王某甲在山东省日照市注册成立了日照市某某公司,指定山东人王某乙为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具体负责该公司的工作,该公司自成立后并没有从事任何实际业务,只是按照王某甲的指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二人均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山东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是从事塑料颗粒买卖的商人,2017年与王某甲结识后,以日照市某某公司的名义与山西某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向王某甲的天津某某公司购买塑料颗粒制品,销售给山西某某公司赚取差价。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王某甲提供给吕某某某某公司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价税合计3039147元,税额为433309.58元,山西某某公司收到货物和税票后,将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抵扣,抵扣税款为433309.58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家属代某某公司补缴税务部门税款及附加税合计459308.15元。
不起诉理由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主观上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