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不起诉发源于美国,称之为“审前转处协议”,其包含了两种不起诉方式,即“暂缓起诉协议 (DPA) ”与“不起诉协议 (NPA) ”。审前转处协议是美国检察机关在处理反腐败案件 过程中逐步探索出的一项制度改良,最早出现在美国处理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司法程序中,后逐渐 延伸至毒品犯罪中需要强制性治疗的案件。1974年,美国国会颁布迅速审判法案,正式确立了审前转处协议制度。1990年,美国司法部颁布《联邦检察官手册》,对检察机关在适用审前转处协议时的适用原则、目标、条件、程序等作出了详细规定,进一步推动了该制度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检察机关开始将审前转处协议适用于企业犯罪案件中,尤其是在 2002年后,美国适用审前转处协议的案件数量开始逐渐上升,以安达信案为典型案例。当时全球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安达信事务所因涉嫌为安然公司破产案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隐匿、销毁证据,被美国司法部以妨害司法公正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导致安达信事务所分崩离析。“我们起诉了一个企业,换来的是 50万美元的罚款,却导致八万余名员工失业,摧毁了全球最优秀的会计师事务所,使美国经济遭受重创”,安达信事件震撼了每一个联邦检察官,促使他们去探索处理企业犯罪的新方式。此后,美国司法部随即改变策略,开始在企业犯罪案件中大幅适用DPA,微软、脸书、波音公司等大量知名企业都曾被处以这种惩罚。与此同时,美国的合规“大棒”也开始伸向国外企业。法国阿尔斯通公司总裁涉嫌在美国实施商业贿赂,由于阿尔斯通拒绝与美国达成DPA或NPA,结果被美国联邦法院定罪判刑,导致阿尔斯通公司最终被兼并。美国暂缓起诉协议的发展,促使世界各国的跨国企业必须重视合规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以此防止美国的霸权欺凌。
在美国暂缓起诉协议的推动之下,英国于2014年颁布犯罪与法院法,从法律意义上确立了暂缓起诉制度。2018年新加坡议会通过刑事司法改革法,允许检察机关与涉嫌洗钱、贿赂等犯罪的企业达成暂缓起诉协议。2018年,法国议会通过了萨宾第二法案,旨在严惩企业商业贿赂行为,在推行企业强制合规的同时,引入了暂缓起诉制度。至此,这种暂缓起诉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建立,也给企业合规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敲响了“警钟”。
摘自:肖峰《刑事合规不起诉的中国面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