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农商银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按照监管要求设立了合规管理部并配专业人员进行合规管理,但在刑事合规管理上还处于探索阶段,因而相关从业人员不当、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刑事案件仍然时有发生。笔者对 G 农商银行改制以来发生的案例进行不完全统计,农商银行所涉及的刑事风险主要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在业务办理过程中的刑事风险,主要体现在违法发放贷款罪。农商银行广泛服务于“ 三农 ”小微企业,此类贷款相较于大型商业银行客户群体区别明显,呈现出点多面广、风险点多、 风险潜伏周期较长、风险管控难度较大的特点。一旦高管和员工对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充分熟悉,信贷审查不严,或者主观上与不法客户内外勾结,就容易引发违规发放贷款的刑事风险。G农商银行近十年有 2 名高管 2 名员工因违法发放贷款罪接受刑事处罚。
第二类是经营管理中的刑事风险,主要体现在挪用资金罪。商业银行直面市场经济主体,员工面临诱惑众多,管理人员或者直接经办人员因其职务或者地位带来的便利性,采取欺骗、私自转取客户资金、账外经营等方式将银行资金挪为己用。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自身的地位优势可以一定程度上逃避单位的监管,往往更容易做出挪用资金的行为,引发刑事风险。G 农商银行近年有 2 名高管因挪用资金罪接受刑事处罚。
以上农商银行刑事案件的现状暴露出了现阶段农商银行的刑事合规管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正是这些问题导致了上述刑事风险的发生,而引起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两点。
第一,企业缺乏先进的治理理念。在“ 双罚制 ”原则下,农商银行的刑事责任本质是其社会责任。企业建立刑事合规制度,其本质上是对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从而实现对社会责任的承担。虽然我国公司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所规定,但更多是一种宣示性原则,缺乏强制力。所以要实现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就必须做好合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管理。农村商业银行部分管理人员和员工缺乏合规意识,对合规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忽视操作、流程不规范而带来的刑事风险隐患;也有极少管理者认为只要经集体形成的决议就不会产生法律风险。理念和意识的落后导致刑事合规管理机制不够完善,导致刑事风险时有发生。
第二,刑事合规管理机制建设仍不完善。农商银行虽设有合规部门,但是缺乏专门人才进行刑事合规管理工作,更侧重于业务工作上的一般性合规审查。对于刑事合规方面,多数农商银行还是采取合规检查、责任追究、整改处罚这一传统模式。一般来说,合规检查都是由上级单位发起,制定合规检查方案计划,再由下级单位配合自查。但由于自查人是被查主体,所以自查时针对的重点仅限于已经暴露出来的问题,对于一些隐藏的问题即使被检查出来,也极有可能因为考虑单位自身利益和绩效评价而被遮掩下去,直到这些隐藏问题再次被暴露出来。以 G 农商银行一起刑事案件为例,其隐藏时间长达 5 年之久。这些刑事风险若是没有被重视,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控制和解决,那么就有可能引发刑事案件、重大事故,进而给农商行造成巨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