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合规的目的是减轻企业责任的方式还是企业无罪的方式?这个问题是急需探讨和推进的难点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在推进企业刑事合规的过程中应当明确“企业刑事合规出罪为主”的属性定位,一方面,结合当代国际刑事合规的特点与实践,企业合规出罪的的定位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无论是刑事合规的酌情出罪制度,还是刑事合规的法定出罪,其刑事合规的作用不仅仅是罪轻的方式。随着各国刑事合规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刑事合规的出罪性质转变为出罪为主的方式。所以在国际视野下,企业刑事合规成为各国企业出罪与罪轻的基本方式。但国内很多学者认为企业合规只能作为企业罪轻的一种的依据而不能成为企业出罪的依据,这种思想是不可取的,另一方面,我国的“出罪条款”主要有“但书”、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三种情形,出罪途径很少,所以刑事合规可以作为出罪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