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社会是网络的时代,网络数据构建起了当代社会运行及发展的基本样态。在网络数据时代,万千事物都能转化为数据形式,社会已演化成数据化形态,数据化社会又滋生出各类“网络犯罪”。
关键词:网络犯罪、网络博彩、虚拟货币、淫秽直播
有学者认为“网络犯罪就是破坏了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的行为。一言以蔽之,网络犯罪就是危害网络空间的行为。”[1],但是笔者认为所谓的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针对网络和其所承载的内容实施破坏行为,损害他人的利益以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通过网络犯罪所侵害的法益来区分罪与非罪的。
一、网络赌博类犯罪分析
当前网络赌博犯罪猖獗,区别于实体空间中的传统型赌博犯罪,网络赌博犯罪虽然也是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利用互联网传输赌博信息、开设虚拟赌场、组织赌博活动,利用第三方金融机构交易赌资,及其他为赌博网站提供服务或帮助的行为,其利用当前大数据时代网络信息流转快,数据资源多维度建构且开源共享的便利条件,借助虚拟网络空间的匿名性、开放性、受众广的特征,大肆在网络空间传播涉赌信息,使得赌博犯罪行为网络空间快速蔓延发展。
具体案例:A使用其手机在赌博网站“大亨互娱”软件注册代理账号,采取上分充值,下分置换赌博所赢钱款的方式,通过微信招揽参赌人员到其代理的虚拟赌场内以“斗牛牛”“三公”“炸金花”等形式进行赌博。赌博网站从赌资中抽头后向被告人A的返利。法院认定A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赌博网站,组织参赌人员在网络赌场内进行赌博活动,从中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二、网络淫秽直播类犯罪分析
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与网络用户的增加,网络直播凭借着自身丰富多彩的内容与高度的互动性,逐渐成为人们的主要娱乐方式。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型娱乐方式在丰富大众生活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滋生出许多犯罪行为,其中网络色情直播行为最具有代表性,由于网络天然具有隐蔽性、传播速度快的特点,这使得网络色情直播的危害性远超过传统的色情犯罪。
司法管理实践对此从多人组织淫秽物品表演的犯罪、传播出售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或多人聚众组织淫乱杀人罪中择一定罪,具体案例:B、C在手机APP上下载某直播平台,利用手机进行淫秽直播。直播中被告人B、C为吸引更多客人进入直播间,俩人故意暴露胸部,生殖器等敏感部位,并彼此抚摸生殖器及直播"性交"等。经公安机关侦查,查获涉嫌淫秽视频36段,经鉴定,B、C的淫秽直播视频28段,二人从中牟利巨大。法院最终认定B、C为非法牟利,利用互联网进行淫秽直播,二人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三、“虚拟货币”类型犯罪
"虚拟货币"就是以利用虚拟网络区块链电子货币技术作为司法技术基础底层化的基础司法技术的一个案例p2p式采用数字技术加密后的虚拟网络电子货币司法技术基础体系,具有一个完全没有技术集中性的货币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一段时间长短不受任何国家地域经济政策条件限制和一个具有合法匿名性等四个主要司法技术基础特点。而在我国司法技术管理工作实践中,涉及的或到利用虚拟网络电子货币的网络违法技术犯罪行为层出不穷,如非法或者利用网络上的热点货币技术或者概念制造货币等来进行司法技术投资炒作,编造名目繁多的"高大上"的司法技术宣传理论,利用网络技术名人或者网络名家学术作品等来进行司法技术理论宣传,以高额的技术投资收益等不利因素来作为司法技术宣传诱惑,宣称"币值只涨不跌""投资周期短、收益高、风险低"等,具有较强的司法技术宣传诱惑性。
司法实践对此类犯罪从基本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盗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择一定罪。具体案例:
(一)通过虚拟货币非法集资案例
D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出资人民币20余万元,通过某有限公司开发了"国正数字资产交易平台"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对外发行名为"大圣币"的虚拟币,将原有"圣币"会员转为"大圣币"会员,改换模式后继续经营,同时安排同伙1负责联系开发"大圣币"的电子钱包、交易平台提供技术帮助,安排同伙2负责前期的拨币业务,后续负责业务部推广。同伙3以股东身份参与"大圣币"并作为十一部部长进行推广。同伙4担任人事负责人并将个人账户提供给D用以吸收资金。同伙5作为讲师通过讲课和微信公众号对外推广"大圣币"。D等人除了通过分级返销返利模式(投资额的49%返利给投资人员)推广外,还采用代理商(区分为县、市、省三级)、三个月定投等模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推广。投资人在此上市公司官方网站上的资金充值交易平台上,通过您的手机支付宝、银行卡等将您的所有钱款直接通过转账到该账户汇款到该公司上市证券公司注册投资会员账户及与该上市公司注册投资会员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中一个人资金交易帐户账号上,经资金交易平台财务审核人员确认后以与该公司注册投资会员相关工作人员的公司注册投资会员交易账号作为id银行充值交易账户余额进行资金充值,投资人进入账户同时可以用其中储存在注册会员账号id充值账户内的任何虚拟资金余额进行充值购买任何其他虚拟币理财产品。如参与公司网站资金交易,在此时买家出售购入新的任何虚拟币后,投资人将将购入账户银行余额充值中的任何虚拟现实仿真虚拟数字货币充值余额进行转化后转换成为自己购入新的虚拟币,在此时卖家不再出售自己购入任何虚拟币时,买家将自己购入账户银行余额充值中的任何虚拟现实仿真虚拟数字货币充值余额进行转入并得到之后后则卖家在该交易账户中不再出售购入新的任何虚拟币,卖家的出售购入任何虚拟币将被卖家转化后转换成为任何虚拟现实仿真虚拟数字货币,投资人进入账户同时可以将自己购入账户银行余额充值中的任何虚拟现实仿真虚拟数字货币余额进行提现。在整个货币交易过程中,d不仅在交易后台直接负责控制平台虚拟币交易价格的大幅涨跌,且为了有效吸引具有欺骗性的投资人前来购买类似虚拟币的货币,d故意将"大圣币"货币价格不断大幅调高,以此谋取获利。朝阳法院一审认定,d涉嫌伙同他人以实物非法占有为主要目的,使用各种诈骗交易方法非法实物集资,数额巨大,其诈骗行为已明确构成非法集资犯罪。
(二)通过虚拟货币为犯罪团伙结算的案例
E为获取高额利益,在明知上线转来的钱款是电信网络诈骗和网络赌博所得,仍办理大额度银行卡并将银行卡信息提供给同伙。在同伙的组织下,使用个人银行账户接受他人转来的非法资金,通过手机用接受的非法资金在虚拟币交易平台购买虚拟货币,再转到指 定的虚拟币提币地址,为实施网络诈骗的犯罪分子提供支付结算和资金转移。最终法院认定,E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获取非法利益,仍然伙同他人办理银行卡,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三)通过虚拟货币发展传销团伙牟利的案例
F团伙在某省某市商议合伙运营虚拟货币项目。确定项目名称为“MoneyHome”(简称MH,中文名为“币家”),通过境外虚拟币交易平台,发行不需要计算产生、没有价值支撑的“MH币”(即俗称的“空气币”),再通过网络推广、虚假宣传,建立起以六名合伙人为首,层级分明的组织体系,来发展会员炒作交易“MH币”,以骗取财物。随后,F团伙找人设计制作了MH报单APP;F团伙通过网络联系,与位于澳大利亚的“热币全球交易平台”达成发行“MH币”的协议。F团伙租赁了某公寓作为运营MH项目的场地。F团伙通过建立的微信群等渠道不断联系沟通,积极筹备运作MH项目,商定了占股比例,筹集了前期所需的资金。
MH项目发展会员的模式为:F团伙实际为第一层级,各自发展下线会员到热币全球交易平台去进行MH币交易。一名投资人至少要买入300USDT的MH币方可成为MH项目的会员,进而每日可以获得1%至3%的MH币值涨幅收益(即所谓的"静态收益"),同时取得推荐下线会员资格,并可依据推荐下线会员的人数和投资额获取"推荐奖"和"团队奖"(即所谓的"动态收益")。会员每直接推荐1——5个下线会员可以获得下线一代至五代会员投资盈利收益20%-5%不等的"推荐奖";推荐会员投资额达到一定数额以后,可以成为团队领导并获得团队盈利收入20%-50%不等的"团队奖"。F团伙要求会员在MH报单APP上进行备案,登记会员的身份信息、交易数量、价格、推荐人等信息,审核确认以后作为确定会员资格和发放奖励的依据,并要求会员在买入MH币后24小时内不得卖出,从而建立起组织严密、层级分明的发展会员体系,快速诱骗大量人员到热币交易平台进行MH币交易,并以在短时间内大量且频繁的交易起到拉升MH币值的效果,又以MH币的升值和高额返利诱骗投资人继续投资,形成循环。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了以被告人刘f某某犯罪团伙以在境外商品交易中介网络平台直接申请进行不声明需要购买具有任何境外技术使用价值或者交易方式支撑的价值等价mh币的的等值等价交易方式购买为名,要求其他层级参加者以直接申请购买任何等值等价mh币的等值交易方式直接申请获得每次发展他人会员推荐层级参加资格,并按照一定发展会员层级顺序将其推荐组成发展会员推荐层级,以每次累计推荐每个发展他人下线会员层级参加会员的获得金币奖励数量多少等来作为主要发展会员层级返利率的计算标准依据,引诱其他层级参加者任意推荐继续累计推荐每次发展他人下线会员层级参加,骗取他人巨额财物,累计继续推荐每次发展会员下线层级会员参加人数不得超过2100人,层级最高会员达40级以上,扰乱国内市场经济社会正常发展秩序,情节严重,F团伙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四、结语
我们现在生活的网络时代,一台电脑、一台平板、一部手机、一个银行U盾就可以作为网络犯罪的载体,网络犯罪的社会危险性强,甚至可以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而且隐蔽性高,办案部门往往很难抓获犯罪分子。我们应当加强法律宣传和网络监督,特别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他们是网络空间活动的规则制定者和直接监督者,是“网络社会重要的组织力量,对维护网络信息 安全负有重要的社会责任”[2],精准打击和预防,让利用网络牟取非法利益的犯罪分子无处躲藏。
参考文献:
[1] 韩哲.网络犯罪的本质特征及其刑事管辖[J].山东 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3):68.
[2]李源粒.《网络安全与平台服务商的刑事责任》.载《法学论坛》2014 年第 6 期: 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