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有效打击经济犯罪,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自2018年 《企业境 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出台开始,中国逐步推动企业合规改革,意图通过企业内部合规计划的建 设与运作,引导员工合法开展经营活动,识别与遏制违规经营行为,预防违法犯罪发生,进而达 到营造良好内部经营环境的效用。
在刑事司法领域,合规改革立足于企业责任与员工责任的合理界定,减少刑事追责对企业经
营与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并依托特定的激励措施,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合规建设,达至企业治理 与国家治理双重目标的兼顾。此类任务的实现主要包括两条路径:第一,对于尚未建立合规计划 的企业,通过对司法机关的承诺与保证,暂时停止刑事追诉活动,待其合规计划建设完善并得到认可后,免于刑事追责;第二,对于已建立合规计划的企业,则可向司法机关,尤其是审判机关 证明内部管控机制业已形成,员工违法经营行为得到约束,获得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裁决。
在域外国家,第一类情形以不起诉与暂缓起诉措施为代表,可称为刑事合规不起诉模式;第二种 情形则表现为刑事合规抗辩活动,依托司法证明环节得以实现。基于法律依据缺乏等因素的限制,中国刑事合规不起诉模式以相对不起诉为核心,对于牵涉轻微犯罪的企业,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采取检察机关送达 《企业刑事合规告知书》、签署合规监管协议或发出检察建议等方 式,推动企业合规建设。“郑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等案件的发生,则为刑事合规证明模式的存在奠定了基础。
可以说,面对控诉方的刑事指控,合规计划的设置及其实施效果的证明不仅是刑事合规抗辩活动的核心,也将成为刑事合规制度得以施行的基础。在这一过程中,针对证明责任的配置与机制建设,部分学者或将刑事合规等同于积极抗辩事由,提出结合证明责任转移模式进行探讨,抑或是倾向于适用证明责任倒置模式 。近年来也有研究立足于企业合规出罪模式的讨论,论 证了企业对合规计划的证明责任。 综合来看,证明责任的配置势必成为中国刑事合规改革亟 待解答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