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违规经营触犯刑法情节较轻,认罪认罚的,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检察机关应当督促认罪认罚的民营企业合法规范经营。拟对企业作出不起诉处理的,可以通过公开听证听取意见。对被不起诉人(单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当依法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相关法条: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单位云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11年10月31日,法定代表人姚某某,注册资本金5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国内贸易、货物进出口业务等,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段某某系*甲公司股东。2016年底,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在王某王某的介绍下,结识了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三人研究通过*甲公司经营进口润滑油的生意。2017年初,夏某某将从事润滑油国际贸易的孙某某(另案处理)引荐给段某某等人,孙某某、夏某某、段某某等人商定以*甲公司的名义从孙某某在英国的“威*”公司(VO*** UK LIMITED)进口“艾索欧”(EXOL)牌润滑油在国内销售。
为偷逃应缴税款,谋取非法利益,几人经研究决定以低于实际购买价格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随后,夏某某、段某某筹措资金,以*甲公司的名义与孙某某的威马公司签订了艾索欧牌润滑油的采购合同,孙某某随即组织货源向国内发货,并指使徐某制作用于向海关申报的虚假合同、发票等,提供给大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2017年4月6日、11日及8月2日,*甲公司分3票以低报价格方式向大窑湾海关申报进口了2批次合计76036升艾索欧牌全合成、半合成润滑油。通关后,夏某某负责将润滑油运输至其经营的位于鲅鱼圈的营口**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仓储,并依据*甲公司的销售指令向全国发货。夏某某、段某某按事前约定,将低报价格的差额款96万余元汇入孙某某在国内的农业银行卡。经大连港湾海关计核,犯罪嫌疑单位*甲公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段某某以低报价格方式走私进口润滑油3票,完税价格共计1951739元,应缴税款560149.2元,已缴纳283971.13元,偷逃税款276178.07元。
案发后,段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扣押涉案埃索欧润滑油9060瓶,因不宜长期保存,变卖价款280080元上缴国库;云南*甲公司自愿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76178.07元,暂存于侦查机关。
处理结果:
云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赃款等情节,并通过了涉罪企业合规审查程序及公开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云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