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合同诈骗金额200万,公司机关量刑建议为十二年,经有效辩护,最终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初,被告人高某结识被害人谭某,谎称自己是国务院一带一路战略储备中心的组长,负责全国一带一路发展的试点工作。期间,被告人高某与韦某通过他人相识。4月1日,被告人韦某利用微信通过张某向被告人高某转发了几份中国银监会办公厅的文件、李某的存折、韦某的存折,内容为国民党总统李某名下人民币199××××9999元的遗产由韦某继承,李某向韦某银行账户汇款上述资金,要收取0.01%的移动费,同时证明韦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有人民币199××××9999元,盖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字样的印章,并附有一个二维码,通过扫码可以显示韦某名下有该笔资金并可动用。
2018年4月7日,被告人高某约被害人谭某在其位于北京的住处见面,并向被害人谭某出示了上述文件,对谭某谎称韦某继承了李某的一笔200亿的遗产,该笔资金作为脱贫致富项目的启动资金,可作为担保资金从香港资本市场进行5-10倍的融资,再将融资所得资金中的部分资金与谭某合作,成立公司在大陆进行扶贫建设,从中获利,同时称要移动、使用该笔资金,需要向深圳市政府、工商银行支付人民币200万元的移动费。
2018年4月11日,被告人韦某、高某等人将被害人谭某夫妻约至深圳市罗湖区汇展阁1615房,商讨200亿资金的使用、分红办法,五人签订一份“韦某的存款资金使用契约”,催促被害人谭某支付资金移动费人民币200万元。当日,被害人谭某在张某的陪同下,在本市罗湖区深南东路光大银行向被告人高某账户转款人民币200万元。被告人高某收到钱后,将其中的人民币100万元转给被告人韦某,将其中的人民币20万元转给张某。被告人韦某收到上述资金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其名下上述账户未有大额资金交易记录。
办案思路
本案中,我方为高某进行辩护,考虑到高某与韦某在与谭某签订合同时,虚构事实,骗取谭某财物,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根据相关的笔录与证据可知,本案作无罪辩护的空间不大,所以最重要的辩护思路是将高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打下来”,如果可以认定为从犯,有很大机会从轻甚至减轻处罚,如果再加上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则高某被判处缓刑的机会很大。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韦某是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在诈骗案件的辩护中,首先确定有无无罪辩护的空间,毕竟很多案件事实与经济纠纷相似,而经济纠纷中的“欺诈”与诈骗罪(包括特殊类型诈骗罪)中的“诈骗”最本质的区别是是否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诈骗罪作无罪辩护时,最重要的便是打掉我方当事人“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在本案中,显然作无罪辩护空间不大。
本案中,既然无罪辩护空间不大,罪轻辩护便是唯一途径,而想要作罪轻辩护,则要充分找到我方当事人的罪轻情节,在诈骗罪中,具有可操作性的罪轻情节主要包括:法定从宽情节、犯意的发起、退赃退赔、被害人谅解、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这些情节相结合,取得良好结果的概率就会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