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二、不起诉案例【澄检三部刑不诉〔2021〕Z120号】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单位江阴**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至2017年8月,在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担任实际负责人期间,为偷逃税款,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江某某(另案处理),以支付票面总金额7.5%-9%的开票费的方式,从常州*甲物资有限公司、常州*乙物资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票共计2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635742.94元,税款合计人民币382971.14元,该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犯罪嫌疑单位江阴**机械有限公司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382971.14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单位江阴**机械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人民币382971.14元。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于2020年9月21日,接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不起诉分析:被不起诉单位江阴**机械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补缴税款,且有自首情节,通过了企业合规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阴**机械有限公司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二、不起诉案例【澄检三部刑不诉〔2021〕Z120号】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单位江阴**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至2017年8月,在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担任实际负责人期间,为偷逃税款,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江某某(另案处理),以支付票面总金额7.5%-9%的开票费的方式,从常州*甲物资有限公司、常州*乙物资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票共计2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635742.94元,税款合计人民币382971.14元,该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犯罪嫌疑单位江阴**机械有限公司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382971.14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单位江阴**机械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人民币382971.14元。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于2020年9月21日,接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不起诉分析:被不起诉单位江阴**机械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补缴税款,且有自首情节,通过了企业合规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阴**机械有限公司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