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不起诉案例【连检刑不诉〔2021〕20号】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至2017年01月期间及2018年07月至10月期间,黄某某与张某某在连州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担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职务,并全权负责该公司在广东省连州市连州镇共和村委会龙凤迳村“西岗顶”山林修建道路项目,其在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以连州市**镇**村委会**村民小组的名义,擅自毁坏林地修建道路,造成大面积林地被毁坏,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面积达21.8亩(14526平方米),其中用材林4.4亩(2903.5平方米),生态公益林17.4亩(11622.5平方米),造成被占用的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
案发后黄某某、张某某主动到连州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投案自首,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21年7月20日,连州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黄某某、张某某与连州市大路边镇东大村东村江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异地复绿协议》,承诺于2022年4月5日前在该村前山岭山林进行异地复绿,并自愿缴纳保证金43600元。同时,连州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黄某某、张某某承诺加强企业合规建设,并已聘请律师作为公司法律顾问,为公司合规管理、消除管理漏洞和减少违法犯罪隐患提供法律意见。
不起诉分析:连州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黄某某、张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鉴于连州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及黄某某、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复绿,与大路边镇东村江村签订了《异地复绿协议》并缴纳保证金43600元,也作出了企业合规经营的承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连州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黄某某、张某某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不起诉案例【连检刑不诉〔2021〕20号】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至2017年01月期间及2018年07月至10月期间,黄某某与张某某在连州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担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职务,并全权负责该公司在广东省连州市连州镇共和村委会龙凤迳村“西岗顶”山林修建道路项目,其在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以连州市**镇**村委会**村民小组的名义,擅自毁坏林地修建道路,造成大面积林地被毁坏,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面积达21.8亩(14526平方米),其中用材林4.4亩(2903.5平方米),生态公益林17.4亩(11622.5平方米),造成被占用的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
案发后黄某某、张某某主动到连州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投案自首,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21年7月20日,连州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黄某某、张某某与连州市大路边镇东大村东村江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异地复绿协议》,承诺于2022年4月5日前在该村前山岭山林进行异地复绿,并自愿缴纳保证金43600元。同时,连州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黄某某、张某某承诺加强企业合规建设,并已聘请律师作为公司法律顾问,为公司合规管理、消除管理漏洞和减少违法犯罪隐患提供法律意见。
不起诉分析:连州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黄某某、张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鉴于连州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及黄某某、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复绿,与大路边镇东村江村签订了《异地复绿协议》并缴纳保证金43600元,也作出了企业合规经营的承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连州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黄某某、张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