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六条规定:以策划、招募、强迫、雇用、引诱、提供场地、提供资金等手段,组织进行淫秽表演,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表演者进行裸体表演的;
(二)组织表演者利用性器官进行诲淫性表演的;
(三)组织表演者半裸体或者变相裸体表演并通过语言、动作具体描绘性行为的;
(四)其他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不起诉案例
1、情节轻微不起诉:
案号:岳楼检未检刑不诉〔2019〕2号
审查查明:2020年7月至同年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就职于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明知该公司所经营的“夜*”、“优*”两款一对一视频直播平台存在淫秽视频表演的情况,仍协助公司股东郑某某(另案处理)处置公司日常运营工作,内容包含招募女主播、审核注册信息、处理投诉等,期间获取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5966.9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已经全额退出违法所得。
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协助他人利用网络视频组织淫秽表演,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情节:1.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3.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4.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5.受雇工作时间短,且已全额退赃。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作不起诉处理。退至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966.9元依法予以追缴。
2、证据不足不起诉:
案号:郴苏检公诉刑不诉〔2019〕1号
公安认定:2018年2月起,叶某某(另案处理)开始利用QQ群和微信群发送链接客户端的方式推广一点网络直播平台,通过网络发展“家族长”招揽直播女到该平台进行现场淫秽直播表演,所得利润平台占30%,家族长占10%,直播女占60%。由于直播人数的增加,叶某某联系了其朋友王某乙帮忙,王某乙便带着宋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到缅甸帮助叶某某、王某乙一起经营一点平台。宋某某、李某某为平台做客服,王某乙协助叶某某为该平台做推广。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是其中的一名家族长,期间王某甲招揽了昵称为“水金萌萌兔”(ID87002)等人在一点平台进行淫秽表演,王某甲获利35788元钱。
检察院认为: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组织的直播女在一点平台上进行了淫秽表演,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六条规定:以策划、招募、强迫、雇用、引诱、提供场地、提供资金等手段,组织进行淫秽表演,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表演者进行裸体表演的;
(二)组织表演者利用性器官进行诲淫性表演的;
(三)组织表演者半裸体或者变相裸体表演并通过语言、动作具体描绘性行为的;
(四)其他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不起诉案例
1、情节轻微不起诉:
案号:岳楼检未检刑不诉〔2019〕2号
审查查明:2020年7月至同年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就职于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明知该公司所经营的“夜*”、“优*”两款一对一视频直播平台存在淫秽视频表演的情况,仍协助公司股东郑某某(另案处理)处置公司日常运营工作,内容包含招募女主播、审核注册信息、处理投诉等,期间获取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5966.9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已经全额退出违法所得。
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协助他人利用网络视频组织淫秽表演,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情节:1.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3.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4.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5.受雇工作时间短,且已全额退赃。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作不起诉处理。退至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966.9元依法予以追缴。
2、证据不足不起诉:
案号:郴苏检公诉刑不诉〔2019〕1号
公安认定:2018年2月起,叶某某(另案处理)开始利用QQ群和微信群发送链接客户端的方式推广一点网络直播平台,通过网络发展“家族长”招揽直播女到该平台进行现场淫秽直播表演,所得利润平台占30%,家族长占10%,直播女占60%。由于直播人数的增加,叶某某联系了其朋友王某乙帮忙,王某乙便带着宋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到缅甸帮助叶某某、王某乙一起经营一点平台。宋某某、李某某为平台做客服,王某乙协助叶某某为该平台做推广。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是其中的一名家族长,期间王某甲招揽了昵称为“水金萌萌兔”(ID87002)等人在一点平台进行淫秽表演,王某甲获利35788元钱。
检察院认为: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组织的直播女在一点平台上进行了淫秽表演,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