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很多网友也关注到,前段时间深圳一男子酒后纠缠酒店前台,他言语轻佻,双方发生纠纷,进而与三名酒店员工缠斗互殴,导致双双被带进派出所的事。

小酌怡情,酗酒误事,特别是每逢佳节,酒后闹事的太多了。闹事者进了派出所,经常就被当作“寻衅滋事”处理,严重点可能就要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立案。千万别小瞧这个罪名,这可是个“口袋罪”,想把咱们套进去太容易了。想心里有个数,今天我们看一看构成寻衅滋事罪常见的几种情形以及量刑规定。


犯罪构成要点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公然藐视法纪法规与道德秩序,无事生非。
本罪与一般寻衅滋事行为主要区别在于破坏公共秩序严重程度。只有行为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需按一般破坏治安的行为处理即可。

《刑法》关于本罪定罪量刑的一般规定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广东省关于本罪的具体量刑规定

2017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寻衅滋事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纠集他人寻衅滋事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每增加5000元,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5)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