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首次规定“危险驾驶罪”,让“醉驾”入刑以来,全国范围内的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庭中,危险驾驶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危险驾驶罪和盗窃罪并列成为案件数量最多的犯罪类型。
一、危险驾驶罪的定义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危险驾驶罪辩护要点
(一)道路因素
危险驾驶罪所称“在道路上危险驾驶机动车”的“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5月1日实施)第119条规定,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人行道、步行街、广场等),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开放性大学除外)、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
什么样的路被定义为“道路”也是认定是否构罪的重要因素,辩护人从道路的因素对案件可以进行分析和论述,是辩护的重要要点。
(二)车的因素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根据国家的规定,只要是最高时速超过25km/h,整车质量超过55kg的电动车都划入机动车的范畴。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车辆是否为机动车的鉴定也尤为重要。
(三)查获及抽血过程是否符合规范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1]190号)规定“对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的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过程应当及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有条件的,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有见证人的,应当及时收集证人证言”。按照公安部的规范,整个呼气测试和抽血过程是需要制作笔录,并录像、拍照,对执法取证过程进行记录,如果缺少上述证据,则属于严重的程序瑕疵。
(四)量刑情节
1.当事人醉酒的程度,当事人的酒精含量也是重要的量刑情节。首先,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处罚,可见入罪主要就是看血液的酒精含量。其次,该《意见》又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从重处罚。各地出台的相关醉驾法律文件中,对于当事人醉酒程度或血液酒精含量高低在量刑多少上都有具体体现。
2.当事人的前科情况。当事人是否为初犯、偶犯对量刑也有一定的影响。无证驾驶及伪造、变造驾驶证驾驶的,有酒驾前科的(包括酒后被行政处罚和醉酒被刑事处罚),都是从重量刑的情节。
3.行为人被查获时的行为表现。
4.赔偿损失和认罪、悔罪态度。凡是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失的,当事人积极理赔并获得谅解的,一般都会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当然对于当事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以及是否存在自首等,均为法定的从轻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