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价格认定结论书是否有鉴定人员签名并附资质。
2010年《价格鉴定行为规范》《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规范》要求鉴定人员在价格认定结论书上签名并附资质,但2016年7月1日起执行的新的《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价格认定文书规范》删除了前述规定。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8刑再1号
裁判要旨:经查,价格认证中心是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法定机构,全国各级价格认证中心均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制定的价格认定规定开展工作。该中心2010年制定的《价格鉴定行为规范》、《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规范》要求鉴定人员在价格认定结论书上签名并附资质,但该规定已于2016年7月1日废止,同日起执行的《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价格认定文书规范》删除了上述规定。静宁县价格认证中心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静价认定字﹝2016﹞10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无鉴定人员签字、未附资质符合该规定。
二、出现新证据,导致损害范围不清的,不能认定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3刑再1号
裁判要旨:本院再审认为,依据再审中出现的新证据,本案以下事实尚不清楚:一是损害范围是否包括(推土机)灯2个、仪表2个、防雾灯2个、滑窗总成1个;二是鉴定结论是否客观真实,故本案应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三、财物损害价值评估仅限于毁坏行为直接导致的损失,财物部分部位的毁损时间、造成原因以及修复项目是否必要等不明的,不应计入鉴定结果,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1刑终156号
裁判要旨:现场监控视频、上诉人辛同供述、证人车某2证言均能证实上诉人辛同没有对涉案车辆前机盖、后备箱实施踢踹及划的行为,因杨某1于案发二日后才报案,且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没有进行现场勘查及固定证据,没有让辛同指认其踢踹涉案车辆部位及程度,期间该车辆一直由杨某1控制,涉案车辆的前机盖、后备箱等部位的具体情况、毁损何时形成、是否系辛同行为造成的毁损、涉案车辆维修项目明细均事实不清,是否需要拆装、喷漆等维修项目事实不清,故价格鉴定结论针对上述部位的维修价格认定数额不应计入辛同故意毁坏财物价值数额。此外,因镀晶项目是车辆美容项目,价格鉴定结论车身镀晶项目价值1780元,不属于毁坏行为直接导致的损失,亦不应计入辛同故意毁坏财物价值数额。
四、格鉴定结论没有考虑到财物来源、实际价格、被砸前损坏情况以及原有损坏程度的折旧费用的,损失认定不客观、不科学。
新化县人民法院,(2017)湘1322刑初534号
裁判要旨:视频资料中显示,红色三轮车的毁砸过程仅能听到打砸的声音,无法确定砸坏的部位。案发后,公安机关未及时对现场进行勘验,无现场勘验笔录,被砸的两辆车辆被砸前的毁损情况未查,鉴定机构鉴定时的现场勘验系案发后第三天作出,勘验时的车辆毁损部位是否全部是鄢安平此次犯罪时砸坏的部位存疑。因此,新化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新价鉴[2015]071价格鉴定结论没有考虑到车辆来源、实际价格以及车辆被砸前的损坏情况,亦未考虑被砸车辆原有损坏程度的折旧费用,其损失认定不客观、不科学,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
五、价格认定结论书作出依据不足,不能准确反映财物毁损数量及程度的,不作为定案依据。
崇信县人民法院,(2019)甘0823刑初6号
裁判要旨:公诉机关提供的崇信县价格认定中心所作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依据不足,不能准确反映墙柱的毁损数量及程度,不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确认。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毁损墙柱价值6740元的事实,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