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10日18时10分许,江苏省无锡市312国道K135处、锡港路上跨桥发生桥面侧翻事故。经现场搜救确认,桥下共有3辆小车被压,其中一辆系停放车辆(无人,驾驶员已找到),另外2辆车上共有3人,已死亡。
如此惨痛的事故,我们都在为之扼腕叹息。而逝者已矣,生者如斯,谁来为逝去的生命买单,带给我们怎样的警醒,成为我们应当反思的问题。从刑事辩护律师的角度思考,本案中可能会涉及到的刑事责任有如下几点:
桥梁倾覆,我们第一时间想到的是桥梁的质量,从设计到施工是否合格。在此事故中,若桥梁、道路工程有质量问题,或者设计有纰漏,那可能涉及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多个环节。廓清每个环节上的责任,显然不可或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定,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客观方面,首先,必须有违反有关国家规定的行为;其次,必须存在降低质量标准的事实;第三,必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主观方面,对于造成事故后果,一般是未能预见的过失行为。但其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偷工减料等则是故意的行为,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后果仍故意作为,因此又有间接故意的因素。
犯罪的主体,是建设单位、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是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作为单位的责任人,承担刑罚的后果。
在本次事故丧生三人,属于重大安全事故,如查出本事故涉事桥梁缺存在质量缺陷,
所牵扯的责任众多,对于直接责任人可能会惩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
本次事故中,倾覆的桥梁是独柱桥,独柱式支承的弯桥或直桥结构是常规设计方案,桥墩占地面积小。但遇到超载车辆时,可能发生侧翻。因此,独柱桥抗倾覆的主要措施之一,是要千方百计限制超载车辆上桥。 在官方通报中,经初步分析,认定事故的直接肇事者,正是那辆事发时行驶于高架桥上方的红色超载货车。货车超载,或为此次桥梁侧翻事故的最大诱因。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罪要满足三个条件:一个是要有交通违章行为、第二个是要有死伤和重大财产损失结果、第三个是交通违章行为和结果有因果关系。目前交通肇事罪一般采用交警认定事故责任的方式,如果交警认定司机需要负事故全部责任,那么根据司法解释,就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事故责任人首先应该是货车司机,但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事实上,两年前就已经有当地市民指出大货车在高架桥上违规行驶背后的种种隐患,反复提醒相关部门进行整治,但当地迟迟没有有效治理。是“不上心”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还是治理能力不够而痼疾难除?大量超载货车为何还能在高架桥畅通无阻?通过出现事故、无辜牺牲来发现、排除安全隐患的“亡羊补牢”,是任何人任何机构都难以承受的代价。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玩忽职守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管理和维护不是一朝一夕之事,更需要持之以恒。对道路、桥梁安全进行定期排查、维护,对货车多行路段、桥梁严抓限超,这些本都是应有的常规举措。就这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看,显然有很多地方需要“亡羊补牢”。该“补牢”的,不只是某个部门。这起高架桥侧翻事故,足以让很多单位、部门和个体引以为诫:维护城市道路、桥梁安全,是对行人生命安全的基本保障。这需要施工方的全面考量,需要交通系统部门的警醒,也需要出行者的自觉。
本起事故从社会危害后果来看比较大,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具体罪名还需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有关部门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仍是个未知数。
事故发生后,无锡市迅速成立交通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组、管理组和技术组,并邀请5名专家,全面开展事故调查。真正的原因未查出,理性辨别,不信谣、不传谣是我们应当做到的事情。我们能做的只是分析,静待调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