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定罪不成立
1.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真实、有效,而否定骗取贷款罪成立,进而否定违法发放贷款罪成立。
2. 对涉及不良贷款还旧借新而新发生的贷款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贷款。
3. 使用过桥资金解决不良贷款,是防止单位贷款损失的止损行为。
4. 主要从事内勤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并非涉案贷款的实际调查人和办理人,不应该对上述违法发放贷款事实负责。
5. 虽然明知借款人与实际使用人不符,但认真审查过实际用款人的借款用途、还款能力,同时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真实、有效、足值。
6. 违法发放贷款的数额未达到立案标准,且未给金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
7. 依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在单位犯罪中,行为人系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8. 单位的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
二、犯罪情节从宽
9. 履职行为系贷款审核发放中的一个环节,不应当对贷款发放承担全部责任。
10. 受银行领导指使。
11. 行为人涉案金额刚达够罪标准。
12. 主观上是为了单位利益。
13. 失职行为与银行内部管理制约机制不健全、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有着直接联系。
14. 贷款人仅改变贷款用途,申请贷款时提供了可予执行的足额抵押物,不会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
三、量刑情节从宽
15. 银行在案发后全面进行了合规整改,经第三方组织考察评估结果为合格。
16. 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17. 从犯。
18. 自首。
19. 所在银行出具意见,对行为人谅解,或建议对其从宽处理。
20. 主动代替归还贷款或违法发放的贷款通过其他途径已收回,未造成损失。
21. 行为人与银行达成履约承诺书,提出还款计划并承诺对丁某某的贷款负连带代偿责任。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2. 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行为人系主观明知贷款资料存在问题而按照领导安排违规发放。
23. 无法证明行为人明知不符合国家规定而仍为之。
24. 给银行造成的直接损失无法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
25. 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行为与损失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6. 行为人是否明知贷款由非贷款人使用,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27. 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行为人在贷款授信审批过程中具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28. 行为人主观明知申请贷款公司不符合贷款条件,仍然给其发放贷款的证据不足。
29. 抵押物具体数额没有查清。
30. 是否足够归还贷款事实不清。
31. 不能证实行为人是否明知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已出现问题、是否明知他人协助申请人提供虚假贷款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