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普及,加之部分驾驶人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淡薄,时常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导致交通事故多发、频发,严重危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负有救助伤者的义务,驾驶人拒不救助伤者往往会因伤者得不到及时救治而导致伤情恶化,甚至可能会导致伤者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逃逸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者,应当受到从严惩处。道路交通安全关乎民生福祉,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严防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犯罪,维护文明、有序、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
基本案情
2020 年11 月2 日21 时许,被告人邹某持D 型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从xx县xx镇往xx县xx镇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xx县xx镇xx村卫生室处时,与路人陈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邹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邹某驾车逃离现场,陈某被送往xx县xx医院治疗,后又转院至xx县xx医院救治。陈某出院后在家疗养期间一直由邹某负责照顾,2021 年1 月7 日10 时许,邹某在为陈某送饭时发现其已死亡。经贵州通鉴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邹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并致一人死亡,且在发生事故后逃逸而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邹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亲属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结合邹某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等情况,判决:被告人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被告人邹某支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