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主流虚拟货币去中心化,没有发行政府及权威机构做信用背书,且交易价格波动巨大,并不具备货币属性也不宜作为货币使用。
但其本质上仍属于一种特殊商品,应定性为一种无记名的有价证券,这不仅于民法层面拥有充分的物权理论支撑,同时也能被进一步解释为《刑法》第92条所规定的“财产”,所以,针对该类型的网络诈骗,从鱼龙混杂的“币”中,区分出主流虚拟币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币”,是对抗诈骗指控
“伪虚拟币”主要是指“空气币”、“传销币”,这类虚拟币伪装成社会普遍认可与接受的客体,有意掩盖本来面貌或虚假的含义。
首先“伪”字体现了法律意义上的违规属性,比如假冒伪劣产品,这个伪就是指假的,并非出自正规厂家的产品。但至于伪造、伪装的物体是否具备被伪造对象的功能,或者说具备多少功能则不得而知了。
为了俘获更多受害者,达到以假乱真的目的,伪数字货币会高标准模仿真正数字货币的技术功能、商业功能、流通功能。数字货币技术门槛较高,普通人不易了解,难以辨析“伪数字货币”与正规数字货币的区别。

这类案件针对普通业务员的辩护工作,还是要从主观明知上着手,在一些披着“集团”、“公司”外衣的共同犯罪中,部分业务员通过熟人介绍或企业招聘途径入职,所处层级低,工作性质多为根据上级提供的营销话术在微信群里当“托”,或者直接向客户营销。这其中对于产品真实性并不知情。
行政、财务、人事等有关非主管人员及技术运营人员,一般会被认定为从犯,如果入职时间较短,对公司的实际运营状况却不清晰的情况下,也可能会被认定为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