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9年3月份的一天,陈某某从一名叫“翠姐”的妇女处拿到一批麻某、冰毒等毒品后,利用他和朋友在宿舍打麻将的机会,向朋友推销该批毒品。经鉴定:被缴获的可疑毒品30包,共137.07克,这批毒品的甲基苯丙胺含量在25%以下。
【审判意见】
陈某某先后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137.0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陈某某被查获的毒品虽然数量大,但这批毒品的甲基苯丙胺含量在25%以下,甲基苯丙胺的含量较低,危害较小,可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粤高法发[2005]35号《关于审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标准问题的指导意见》第5点,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2003]133号《关于毒品犯罪案件有关数量量刑标准的参考意见》第3点的规定处罚。
【律师评析】
(一)贩卖毒品数量大,但毒品含量极低,应当如何量刑?
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但对于查获的毒品有证据证明大量掺假,经鉴定查明毒品含量极少,确有大量掺假成份的,在处刑时应酌情考虑。特别是掺假之后毒品数量才达到判处死刑的标准的,对被告人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从省内毒品犯罪的实际情况出发,就美沙酮、氯胺酮、安眠酮等新型毒品的定罪量刑问题,联合制定了粤高法发[2005]35号《关于审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标准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第5点认为对含甲基苯丙胺等多种毒品成分的粒状(丸状)或者粉状毒品,应当做含量鉴定。甲基苯丙胺的含量在25%以上的,可视为刑法中规定的甲基苯丙胺,按照甲基苯丙胺的数量标准进行定罪处罚。甲基苯丙胺的含量在25%以下的,参照粤高法[2003]133号《关于毒品犯罪案件有关数量量刑标准的参考意见》第3点、第4点的规定处理。但适用死刑时,应当慎重掌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2003]133号《关于毒品犯罪案件有关数量量刑标准的参考意见》第3点关于走私、贩卖、制造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的规定,走私、贩卖、制造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50克以上不满3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对毒品犯罪,应否对查获的毒品进行含量、定量分析?
查获的毒品不是单一物质,未作含量鉴定,审判机关在认定某种毒品具体数量时必然不准确,这势必影响刑罚的正确适用。在查获的毒品中,经鉴定既有毒品成份,又有其它非毒品成份的物质时,侦查机关就应当作含量鉴定,这是审判机关准确认定毒品具体数量的必要前提。
关于含有其他杂质的毒品,即掺假的毒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量刑进行了说明,在《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提出:“对于毒品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但对于查获的毒品有证据证明大量掺假,经鉴定查明毒品含量极少,确有大量掺假成份的,在处刑时应酌情考虑。无论查获的毒品数量是大是小,只要含有其它杂质,均会影响量刑。
刑法将不同种类的毒品分别进行量刑,是由于毒品的毒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同。在同一被告人的毒品犯罪中,如果毒品犯罪行为或毒品犯罪对象不同时,也不是适用数罪并罚或将毒品进行简单相加进行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11月9日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答复中指出,被告人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并已构成犯罪的,不应实行数罪并罚,可综合考虑毒品的种类、数量及危害,依法处理。针对查获的不是单一的毒品,应当进行毒品含量鉴定,是两种价值取向的平衡,亦符合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关于毒品含量鉴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对毒品含量作出规定,例如海洛因超过25%的含量,就视为单一的海洛因物质,含量不够25%的则进行折算。这虽然有违哲学量变与质变的关系,但却又是基于打击毒品惩治犯罪的现实需要。对毒品进行含量鉴定是立法科学和执法规范的必然要求。
2009年3月份的一天,陈某某从一名叫“翠姐”的妇女处拿到一批麻某、冰毒等毒品后,利用他和朋友在宿舍打麻将的机会,向朋友推销该批毒品。经鉴定:被缴获的可疑毒品30包,共137.07克,这批毒品的甲基苯丙胺含量在25%以下。
【审判意见】
陈某某先后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137.0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陈某某被查获的毒品虽然数量大,但这批毒品的甲基苯丙胺含量在25%以下,甲基苯丙胺的含量较低,危害较小,可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粤高法发[2005]35号《关于审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标准问题的指导意见》第5点,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2003]133号《关于毒品犯罪案件有关数量量刑标准的参考意见》第3点的规定处罚。
【律师评析】
(一)贩卖毒品数量大,但毒品含量极低,应当如何量刑?
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但对于查获的毒品有证据证明大量掺假,经鉴定查明毒品含量极少,确有大量掺假成份的,在处刑时应酌情考虑。特别是掺假之后毒品数量才达到判处死刑的标准的,对被告人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从省内毒品犯罪的实际情况出发,就美沙酮、氯胺酮、安眠酮等新型毒品的定罪量刑问题,联合制定了粤高法发[2005]35号《关于审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标准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第5点认为对含甲基苯丙胺等多种毒品成分的粒状(丸状)或者粉状毒品,应当做含量鉴定。甲基苯丙胺的含量在25%以上的,可视为刑法中规定的甲基苯丙胺,按照甲基苯丙胺的数量标准进行定罪处罚。甲基苯丙胺的含量在25%以下的,参照粤高法[2003]133号《关于毒品犯罪案件有关数量量刑标准的参考意见》第3点、第4点的规定处理。但适用死刑时,应当慎重掌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2003]133号《关于毒品犯罪案件有关数量量刑标准的参考意见》第3点关于走私、贩卖、制造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的规定,走私、贩卖、制造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50克以上不满3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对毒品犯罪,应否对查获的毒品进行含量、定量分析?
查获的毒品不是单一物质,未作含量鉴定,审判机关在认定某种毒品具体数量时必然不准确,这势必影响刑罚的正确适用。在查获的毒品中,经鉴定既有毒品成份,又有其它非毒品成份的物质时,侦查机关就应当作含量鉴定,这是审判机关准确认定毒品具体数量的必要前提。
关于含有其他杂质的毒品,即掺假的毒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量刑进行了说明,在《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提出:“对于毒品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但对于查获的毒品有证据证明大量掺假,经鉴定查明毒品含量极少,确有大量掺假成份的,在处刑时应酌情考虑。无论查获的毒品数量是大是小,只要含有其它杂质,均会影响量刑。
刑法将不同种类的毒品分别进行量刑,是由于毒品的毒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同。在同一被告人的毒品犯罪中,如果毒品犯罪行为或毒品犯罪对象不同时,也不是适用数罪并罚或将毒品进行简单相加进行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11月9日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答复中指出,被告人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并已构成犯罪的,不应实行数罪并罚,可综合考虑毒品的种类、数量及危害,依法处理。针对查获的不是单一的毒品,应当进行毒品含量鉴定,是两种价值取向的平衡,亦符合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关于毒品含量鉴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对毒品含量作出规定,例如海洛因超过25%的含量,就视为单一的海洛因物质,含量不够25%的则进行折算。这虽然有违哲学量变与质变的关系,但却又是基于打击毒品惩治犯罪的现实需要。对毒品进行含量鉴定是立法科学和执法规范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