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诈骗是近年来较为常见的一种诈骗方式。以是否与被害人线下接触为标准,较之于非接触式婚恋诈骗,接触式婚恋诈骗由于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仅产生物理空间的线下交际,而且建立起了一定程度的婚恋关系,其间的经济往来是否构成诈骗罪存在较大的认定难度。作为转移占有型财产犯罪,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的重要界限,也是婚恋诈骗案件审理的难点。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陈某通过交友软件搭识被害人徐某,以谈恋爱为名骗取徐某信任后,谎称母亲病重需借钱救治,于2019年8月2日骗得被害人徐某钱款1万元。
2019年7月,陈某通过交友软件搭识被害人马某,以谈恋爱、结婚为名骗取马某信任后,于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间,谎称母亲病重、购买车辆作为网约车等理由,骗得马某钱款共计158196元。后归还33388元。
【判决如下】
陈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陈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并处罚金;责令陈某向被害人徐某退赔违法所得1万元,向被害人马某退赔违法所得124808元。
【律师评析】
婚恋诈骗是近年来较为常见的一种诈骗方式,其符合诈骗罪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的一般结构。以是否与被害人线下接触为标准,婚恋诈骗可以分为接触式婚恋诈骗与非接触式婚恋诈骗两种。较之于非接触式婚恋诈骗,接触式婚恋诈骗由于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仅进行真实的线下交际,而且建立起了一定程度的恋爱关系,其间的经济往来是否构成诈骗便存在较大的认定难度。
婚恋诈骗发生领域的特殊性决定了行为人往往与多名被害人发展婚恋关系。实践中,婚恋诈骗案件案发后往往会有多名被害人浮出水面,行为人的诈骗对象通常并不固定。一般而言,婚恋诈骗案件具有以下三点特征:首先,婚恋诈骗的行为人是在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概括的犯意支配下与被害人结识、交往,其关注的是如何从被害人处诈骗财物。对行为人而言,只需要合适的被害人,无需固定的被害人。其次,在接触式婚恋诈骗中一般不存在犯罪团伙,行为人大多都是单独作案,被害人陈述中所述的行为人的借款理由往往相近,甚至一致。
最后,接触式婚恋诈骗的被害人在生活阅历、婚姻状况、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性格特征、外貌类型等方面具有相似性。由于在接触式婚恋诈骗中行为人需要与被害人发生实质的物理空间的交往,行为人在挑选后续被害人时往往会根据诈骗首名被害人的成功经验进行复制。
婚恋诈骗案件中的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通过涉案钱款的流动规律进行综合判断。
其一,婚恋诈骗的行为人是为了骗取被害人钱财而与其结识、交往,行为人从设法结识被害人到编织谎言骗取钱财之间的时间间隔不会太久,行为人缺乏足够的耐心。其二,在此类案件中,一方经常性地向另一方投入资金开销,且这种资金的投入已超出基本常理、不符合双方正常的生活标准,往往呈现一方永久性支出,另一方永久性获益,或者一方获益畸高,另一方付出畸低的异常现象。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往往辩解其与被害人之间是诚心交往,被害人自愿给付其钱款,且其对被害人也有一定支出,甚至还款。诚然,行为人在与被害人交往过程中或基于各种事由产生经济往来,行为人亦有可能向被害人给付了一定数量的财物,如买礼物、请吃饭、购买日用品等等,但这不过是行为人从被害人处榨取更大利益的手段而已,与被害人方给付的钱款数量相比差额悬殊。其三,在婚恋诈骗案件中,行为人经常编造购买某样必需品、垫付资金、治病救人等理由向被害人索要钱财。被害人往往基于对行为人的信任或对与其未来共同生活的期望而出手“救济”。得款后,行为人或直接转移钱款,或挥霍一空。
综上分析,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是婚恋诈骗案件审理中的难点,尤其是在接触式婚恋诈骗中,行为人与被害人建立了一定的恋爱关系,其间发生的经济往来能否作为诈骗犯罪处理更应慎重。通过对预备行为、被害人情况、钱款流动情况等方面综合审查,可以基本明确行为人内心是否具有诈骗被害人钱财的故意,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一定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