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冒名顶替罪】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本罪侵犯的是社会正常管理秩序,侵犯对象是他人接受的教育,工作、待遇的权利。冒名顶替是一种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不论是在被冒名者不知情的状态下冒名者侵害被冒名者的入学、入职、参军权利,还是被冒名者与冒名者串通进行冒名顶替行为。冒名顶替罪已正式纳入到我国的《刑法》中,只要构成犯罪必定就需要承担刑事的责任,一般在处罚时就会按犯罪的情节大小来进行处理,对于轻者给予拘役处罚,重者也是会按三年的有期徒刑来进行判决的。
经典案例
1990年,就读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应届生齐某某,原顺利考取山东省某商业学校,但被同班同学好友陈某某,因父亲陈某政在地方具有政治势力,买通学校行政人员,冒名顶替成为该校学生并以被害人冒名顶替长达八年的时间。
1999年1月29日,齐某苓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状告陈某琪等人,原告诉称:由于各被告共同弄虚作假,促成被告陈某琪冒用原告的姓名进入济宁商校学习,致使原告的姓名权、受教育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被侵犯。
判决如下:
1.被告陈某琪停止对原告齐某苓姓名权的侵害;2.被告陈某琪、陈某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原告齐某苓赔礼道歉;3.原告齐某苓的精神损失费35,000元,由被告陈某琪、陈某政各负担5,000元,济宁商校负担15,000元,滕州八中负担6,000元,滕州教委负担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