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鳄雀鳝的关注仍在持续。针对一些电商商户关于其“买卖合法,放生违法”的说法,多位业界专家认为,鳄雀鳝属于水生外来入侵物种,在网络平台售卖属于非法行为,还可将购买行为扩大解释为引进行为,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如引进许可证明),需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生物安全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构成违法的,除了要限期捕回、找回该外来物种外,还要被处1-5万元的罚款。《野生动物保护法》不仅规定了野生动物物种境外引进的审批制度,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提供广告和交易服务,而且对放生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否则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也规定了“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那么非法引进、携带、邮寄外来物种可能涉及哪些违法犯罪行为呢?
1.构成行政违法,海关予以行政处罚
行为人如果采用简单粗暴的方法,直接实名邮寄或者携带外来物种及产品入境,海关会予以查扣,并按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退回,或者在海关监管下予以销毁或者进行技术处理。”的规定,予以没收。没收后当然进行销毁等处理,以防止发生外来物种入侵。
2.构成走私行为,海关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如果以其他物品的名义申报虚假的品名邮寄或者夹藏携带外来物种及产品入境,这种行为属于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进出境的,系走私行为。
但如果邮寄或携带外来物种的数量不大、价值不高,往往达不到走私罪的追诉标准。因此,海关一般按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予以没收,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达到走私罪的追诉标准,则会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随便邮寄外来物种入境,虽然达不到走私罪的标准,但情节严重的,仍然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3.构成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列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具体规定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引进外来物种入境的行为,虽然不构成走私犯罪,但可能涉嫌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由该罪名系新增罪名,“情节严重”的具体含义还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未形成共识,但随着非法引进外来物种行为越来越多,尤其是在有些人成功“闯关”后,出现外来物种扩散、发生物种入侵的后果,不排除国家对此进行严厉打击,以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4.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引进外来物种入境的行为,同时也逃避了动物进境检疫,如果多次实施该行为,还可能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的规定,行为人一年内携带或者寄递《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进境逃避检疫两次以上,就应当立案追诉。
该罪存在单位犯罪,单位两次以上实施邮寄外来物种入境行为的,也会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总之,不要违法违规,否则可能后果很严重!
《生物安全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构成违法的,除了要限期捕回、找回该外来物种外,还要被处1-5万元的罚款。《野生动物保护法》不仅规定了野生动物物种境外引进的审批制度,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提供广告和交易服务,而且对放生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否则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也规定了“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那么非法引进、携带、邮寄外来物种可能涉及哪些违法犯罪行为呢?
1.构成行政违法,海关予以行政处罚
行为人如果采用简单粗暴的方法,直接实名邮寄或者携带外来物种及产品入境,海关会予以查扣,并按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退回,或者在海关监管下予以销毁或者进行技术处理。”的规定,予以没收。没收后当然进行销毁等处理,以防止发生外来物种入侵。
2.构成走私行为,海关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如果以其他物品的名义申报虚假的品名邮寄或者夹藏携带外来物种及产品入境,这种行为属于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进出境的,系走私行为。
但如果邮寄或携带外来物种的数量不大、价值不高,往往达不到走私罪的追诉标准。因此,海关一般按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予以没收,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达到走私罪的追诉标准,则会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随便邮寄外来物种入境,虽然达不到走私罪的标准,但情节严重的,仍然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3.构成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列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具体规定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引进外来物种入境的行为,虽然不构成走私犯罪,但可能涉嫌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由该罪名系新增罪名,“情节严重”的具体含义还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未形成共识,但随着非法引进外来物种行为越来越多,尤其是在有些人成功“闯关”后,出现外来物种扩散、发生物种入侵的后果,不排除国家对此进行严厉打击,以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4.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引进外来物种入境的行为,同时也逃避了动物进境检疫,如果多次实施该行为,还可能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的规定,行为人一年内携带或者寄递《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进境逃避检疫两次以上,就应当立案追诉。
该罪存在单位犯罪,单位两次以上实施邮寄外来物种入境行为的,也会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总之,不要违法违规,否则可能后果很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