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羁押是指未经法院依法判决确定有罪之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的羁押,司法实践中,先行羁押期限是否应折抵缓刑刑期?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王某等人自2015年起,通过某不具备资质的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投资项目并承诺还本付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赵某于2017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后于2019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日被监视居住;王某于2017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后于2019年3月5日被监视居住;宋某于2017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谢某于2017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
2020年12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上述被告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结合各自犯罪情节,分别判处赵某有期徒刑2年7个月,缓刑2年7个月;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宋某有期徒刑3年8个月;谢某及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
2021年4月1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除因谢某有再次退赔情节而将其刑期由有期徒刑8年6个月改判为8年外,其余判项均予以维持。
2021年4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将赵某交付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执行社区矫正,执行期限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2023年11月15日止。其他被宣告缓刑的罪犯被依法交付至相应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被判处实刑的罪犯被依法交付至监狱服刑。
二、分歧意见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争议焦点在于,对赵某先行羁押期限是否应当进行折抵,赵某是否需要接受社区矫正。
第一种意见认为,按照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案于2021年4月16日确定了2年7个月的缓刑考验期,那么赵某就应当自该日起接受为期2年7个月的考验即接受社区矫正。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赵某已经被先行羁押2年7个月,如果继续要求其执行2年7个月的缓刑明显不公平,因此应将先行羁押的2年7个月期限直接折抵缓刑考验期,折抵之后赵某无需接受社区矫正。
第三种意见认为,要求赵某继续执行缓刑确有不公,但将先行羁押期限直接折抵缓刑考验期并无依据,应将赵某先行羁押期限折抵原判刑期,折抵之后原判刑期为0,相当于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进而没有缓刑考验的基础,因此无需接受社区矫正。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先行羁押期限不折抵缓刑刑期会导致法律适用出现矛盾,背离公平正义理念,先行羁押是指未经法院依法判决确定有罪之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的羁押。先行羁押有其程序与实体两个方面的正当性。从程序上看,先行羁押具有明显的保障刑事诉讼正常进行和预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再犯罪的功能和作用。从实体上看,如果先行羁押在审后可以得到折抵。结合本案,法院针对赵某的犯罪行为确定了有期徒刑2年7个月的刑罚,在此基础上结合赵某犯罪整体情节以及再犯可能性等综合因素考虑之后确定缓刑的执行方式,对赵某而言才算公平。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王某等人自2015年起,通过某不具备资质的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投资项目并承诺还本付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赵某于2017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后于2019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日被监视居住;王某于2017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后于2019年3月5日被监视居住;宋某于2017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谢某于2017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
2020年12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上述被告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结合各自犯罪情节,分别判处赵某有期徒刑2年7个月,缓刑2年7个月;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宋某有期徒刑3年8个月;谢某及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
2021年4月1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除因谢某有再次退赔情节而将其刑期由有期徒刑8年6个月改判为8年外,其余判项均予以维持。
2021年4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将赵某交付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执行社区矫正,执行期限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2023年11月15日止。其他被宣告缓刑的罪犯被依法交付至相应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被判处实刑的罪犯被依法交付至监狱服刑。
二、分歧意见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争议焦点在于,对赵某先行羁押期限是否应当进行折抵,赵某是否需要接受社区矫正。
第一种意见认为,按照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案于2021年4月16日确定了2年7个月的缓刑考验期,那么赵某就应当自该日起接受为期2年7个月的考验即接受社区矫正。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赵某已经被先行羁押2年7个月,如果继续要求其执行2年7个月的缓刑明显不公平,因此应将先行羁押的2年7个月期限直接折抵缓刑考验期,折抵之后赵某无需接受社区矫正。
第三种意见认为,要求赵某继续执行缓刑确有不公,但将先行羁押期限直接折抵缓刑考验期并无依据,应将赵某先行羁押期限折抵原判刑期,折抵之后原判刑期为0,相当于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进而没有缓刑考验的基础,因此无需接受社区矫正。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先行羁押期限不折抵缓刑刑期会导致法律适用出现矛盾,背离公平正义理念,先行羁押是指未经法院依法判决确定有罪之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的羁押。先行羁押有其程序与实体两个方面的正当性。从程序上看,先行羁押具有明显的保障刑事诉讼正常进行和预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再犯罪的功能和作用。从实体上看,如果先行羁押在审后可以得到折抵。结合本案,法院针对赵某的犯罪行为确定了有期徒刑2年7个月的刑罚,在此基础上结合赵某犯罪整体情节以及再犯可能性等综合因素考虑之后确定缓刑的执行方式,对赵某而言才算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