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违反国家税收监管制度,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虚开同时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对其犯罪数额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中较大的数额计算。行为人到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在量刑上可以减轻处罚。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15日至4月25日,被告人***军让他人虚开给通用公司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6521组,金额人民币64911.723085万元,税额人民币11034.99333万元,价税合计人民币75946.716415万元,税款全部认定抵扣。通用公司受票后,***军让通用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5组,金额人民币65262.79714万元,税额人民币11094.67551万元,价税合计人民币76357.47265万元,税款已全部认证。截至2018年8月10日,被告人***军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人民币3581.684637万元。被告人***军从中获利人民币600余万元。
被告人谷某雷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9组,金额人民币49896.65354万元,税额人民币8482.431099万元,价税合计人民币58379.08464万元,税款已全部认证。截至2018年8月10日,被告人谷某雷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人民币1138.341023万元。被告人谷某雷从中获利人民币58.379085万元。
案发后,扣押被告人***军人民币11万元,被告人谷某雷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5万元。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军、谷某雷违反国家税收监管制度,介绍他人虚开、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