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支散件的专用性是指散件专门用于特定型号的枪支,散件有其他用途并不能成为否定专用性的理由。具有专用性和功能性的枪支零部件系枪支散件。对于非法买卖、储存的枪支散件尚未组装成整枪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特定型号枪支枪口的比动能范围,不能不加分析就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得出整枪枪口比动能低的结论。非法买卖、储存枪支散件情节是否严重,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其精神实质加以把握。
基本案情
自2014年6、7月开始,被告人李剑瓯在淘宝网上开设精诚DIY气动配件网店,销售过桥、密封圈等配件。2016年上半年,淘宝网官方通知李剑瓯,其在网站上销售的配件属违禁品,不得销售,并将相关商品下架。同年下半年,李剑瓯又在互联网上再次销售该类枪支配件。至2017年6月1日,乐清市公安局接举报后在乐清市磐石镇李剑瓯家中查获过桥、推杆、密封圈等枪支零部件,其中过桥数量共计935件。经鉴定,李剑瓯销售的过桥和过桥加推杆是枪支中具有枪栓功能的零部件。
公诉机关量刑理由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李剑瓯犯非法买卖枪支罪提起公诉,但未指控被告人李剑瓯犯罪情节严重,同时认为李剑瓯能如实供述,系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建议对李剑瓯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辩解
被告人李剑瓯自愿认罪,但其辩护人称涉案过桥不是枪支散件,可用于其他用途,不属于非法买卖枪支罪的犯罪对象,请求宣告李剑瓯无罪。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剑瓯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买卖、储存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储存枪支罪。被告人李剑瓯在淘宝网上已经出售了部分过桥,侦查机关又在其住处查获了尚未销售的过桥,故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非法买卖、储存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李剑瓯的犯罪情节属于情节严重,故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剑瓯有期徒刑3年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欠妥,不予采纳。
基本案情
自2014年6、7月开始,被告人李剑瓯在淘宝网上开设精诚DIY气动配件网店,销售过桥、密封圈等配件。2016年上半年,淘宝网官方通知李剑瓯,其在网站上销售的配件属违禁品,不得销售,并将相关商品下架。同年下半年,李剑瓯又在互联网上再次销售该类枪支配件。至2017年6月1日,乐清市公安局接举报后在乐清市磐石镇李剑瓯家中查获过桥、推杆、密封圈等枪支零部件,其中过桥数量共计935件。经鉴定,李剑瓯销售的过桥和过桥加推杆是枪支中具有枪栓功能的零部件。
公诉机关量刑理由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李剑瓯犯非法买卖枪支罪提起公诉,但未指控被告人李剑瓯犯罪情节严重,同时认为李剑瓯能如实供述,系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建议对李剑瓯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辩解
被告人李剑瓯自愿认罪,但其辩护人称涉案过桥不是枪支散件,可用于其他用途,不属于非法买卖枪支罪的犯罪对象,请求宣告李剑瓯无罪。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剑瓯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买卖、储存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储存枪支罪。被告人李剑瓯在淘宝网上已经出售了部分过桥,侦查机关又在其住处查获了尚未销售的过桥,故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非法买卖、储存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李剑瓯的犯罪情节属于情节严重,故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剑瓯有期徒刑3年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欠妥,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