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在于,是否利用了合同实行诈骗行为;除了侵犯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法益之外,是否还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只有明晰合同诈骗罪犯罪构成和裁判规则,准确把握合同诈骗罪的本质,才能正确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部分学者认为“从立法角度来说,没有任何必要设立合同诈骗罪”,原因归结为:“诈骗罪起源于交易过程中的具体诈骗类型,既然如此,所有的诈骗犯罪基本上都可以说是合同诈骗”。然而,从司法实践来看,诈骗行为并非如上述所称,基本“都可以说是合同诈骗”。比如,近年来高发的电信网络诈骗,层出不穷的短信诈骗、网络链接诈骗都与合同没有任何关系。从立法过程来看,诈骗罪在1979年刑法中就已经设立,而合同诈骗罪是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不断完善与发展,于1997年,在刑法中设立,随着时代发展应运而生的产物。
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本着对需要规定的犯罪行为,尽量分解作出具体规定的要求,立法专门细化了诈骗罪的种类。从立法的目的来看,刑法在诈骗罪之外增设合同诈骗罪不仅为了保护公私财产权,也为了更好地打击破坏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因此,合同诈骗罪作为普通诈骗罪的特殊类型完全有存在的必要。
[第403号]“王某某合同诈骗案”
王某某虚构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与工程项目,向被害人谎称自己不需要招标、投标就能够将该项目工程发包。在骗取被害人信任后,王某某以办理此项工程,需要经上级下发批文,需要在多处打点、需要更多活动经费为由,多次、大量、密集地骗取被害人财物并且挥霍。其后,基于被害人信任,又与被害人签订了虚假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法院认为王贺军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裁判理由:(一)、合同诈骗罪,具体表现为行为人利用双方签订的合同对被害人进行诈骗。在合同诈骗犯罪的实施中,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实际上就是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过程。换种说法,诈骗行为发生的时间是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在这之前或之后的行为都不构成诈骗(二)、对于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而言,合同是否能够成立并生效,是否能按照预期目标实际履行,都不是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的真实目的。行为人所做的行为,不过是虚构事实,使被害人相信得到被害人信任,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为了促成合同的订立和生效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诈骗人交付相关的财物。这里也需要强调的是,如果行为人在与他人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依旧想骗取他人钱财,但是是以其他与合同无关的事由为借口,这种情况则不属于合同诈骗。
该案中,王某某在签订合同之前就实施了欺骗行为,从被害人处骗取到的财物也不是合同标的物或与合同相关的财物,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王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也进一步印证观点:合同诈骗罪是一种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发生时间为: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非法占有的财物为:与合同签订、履行有关的财物,这是此罪区别于诈骗罪的主要特征。
部分学者认为“从立法角度来说,没有任何必要设立合同诈骗罪”,原因归结为:“诈骗罪起源于交易过程中的具体诈骗类型,既然如此,所有的诈骗犯罪基本上都可以说是合同诈骗”。然而,从司法实践来看,诈骗行为并非如上述所称,基本“都可以说是合同诈骗”。比如,近年来高发的电信网络诈骗,层出不穷的短信诈骗、网络链接诈骗都与合同没有任何关系。从立法过程来看,诈骗罪在1979年刑法中就已经设立,而合同诈骗罪是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不断完善与发展,于1997年,在刑法中设立,随着时代发展应运而生的产物。
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本着对需要规定的犯罪行为,尽量分解作出具体规定的要求,立法专门细化了诈骗罪的种类。从立法的目的来看,刑法在诈骗罪之外增设合同诈骗罪不仅为了保护公私财产权,也为了更好地打击破坏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因此,合同诈骗罪作为普通诈骗罪的特殊类型完全有存在的必要。
[第403号]“王某某合同诈骗案”
王某某虚构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与工程项目,向被害人谎称自己不需要招标、投标就能够将该项目工程发包。在骗取被害人信任后,王某某以办理此项工程,需要经上级下发批文,需要在多处打点、需要更多活动经费为由,多次、大量、密集地骗取被害人财物并且挥霍。其后,基于被害人信任,又与被害人签订了虚假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法院认为王贺军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裁判理由:(一)、合同诈骗罪,具体表现为行为人利用双方签订的合同对被害人进行诈骗。在合同诈骗犯罪的实施中,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实际上就是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过程。换种说法,诈骗行为发生的时间是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在这之前或之后的行为都不构成诈骗(二)、对于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而言,合同是否能够成立并生效,是否能按照预期目标实际履行,都不是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的真实目的。行为人所做的行为,不过是虚构事实,使被害人相信得到被害人信任,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为了促成合同的订立和生效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诈骗人交付相关的财物。这里也需要强调的是,如果行为人在与他人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依旧想骗取他人钱财,但是是以其他与合同无关的事由为借口,这种情况则不属于合同诈骗。
该案中,王某某在签订合同之前就实施了欺骗行为,从被害人处骗取到的财物也不是合同标的物或与合同相关的财物,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王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也进一步印证观点:合同诈骗罪是一种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发生时间为: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非法占有的财物为:与合同签订、履行有关的财物,这是此罪区别于诈骗罪的主要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