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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本身并不是一个刑法上规定的罪名,而是指面向公众集资犯罪的统称,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二者仿若孪生兄弟,重要区别点在于被告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实践中,此类犯罪多数出现于野蛮生长的P2P平台。团队近期办理此类案件较多,现对此类犯罪进行初步总结。
刑法条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集资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集资诈骗四大特征
①非法性:未经有关机关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②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公开宣传
③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
④社会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情节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集资诈骗罪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非吸与集诈最本质的区别即在于非法占有目的,它不仅仅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样为何金融管理秩序,还恶意的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其主观恶性更强,社会危害性更大,因此规定的入罪数额更低,对其处罚也更重。
自α数据库中可了解到,自2011年以来,非法集资类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主要原因在于非法集资犯罪的入罪门槛在不断降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正成为金融行业领域的“口袋罪”。
在当今行政法规严重滞后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的背景下,导致大量新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经营行为“于法无据”。不少法律从业者疾呼应当清晰金融创新和金融违法的界限,实践中更多的争议和困惑在于诸如“自融”、“资金池”、“借新还旧”、“假标”……行为,是违规还是违法?该适用行政法、民法还是刑法?除此之外,由于非吸与集诈罪名量刑的差异性,在司法实践中,对区分非吸与集诈的非法占有目的也存在不同看法和声音。下次更新将进行进一步分析,欢迎大家提出想法或疑问,共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