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
法律规定
猥亵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违背他人意愿,强制猥亵他人从而构成的犯罪。常见的猥亵行为包括对他人的身体进行抠摸、搂抱、鸡奸等等。猥亵既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于同性之间,一般情况下,猥亵罪不包括性交行为,但由于我国刑法中关于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男性,因此对男性猥亵是可以包括奸淫行为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聚众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为有期徒刑五年;
(二)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为有期徒刑五年;
(三)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每增加1人,刑期增加二年;对同一妇女多次强制猥亵或者侮辱的,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造成被猥亵对象轻微伤的,从重处罚20%。
辩护要点
1.行为人以胁迫手段迫使他人向自己发送他人的裸照、手淫等淫秽图片的,不应认定为强制猥亵。
2.在不同的猥亵罪中,猥亵行为的范围并不完全相同,比如男女自愿在公共场所公开接吻、搂抱的,则不属于公然猥亵。
案例分析
2020年8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朋友周某1在上蔡县黄埠镇银河KTV玩。期间,张某某去洗手间时碰见了在同一所驾校学车的周某3,在厕所内,张某某强行对周某3亲吻和揉搓胸部、实施猥亵。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张某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定性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张某某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3的陈述,证人周某2、周某1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强行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某犯强制猥亵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张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张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