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因为是新增罪名,加之该类案件与我们的日常生活联系度不高,普遍比较陌生。但是,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该罪发案率呈现逐步攀升趋势。为此,刑辩君结合近期办理该类案件经验,从司法现状、罪名分析、裁判要旨等方面,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行总结分析,分三期分享给大家。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二:罪名分析
01犯罪构成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本罪客观方面要求:(1)存在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事实;(2)实施了帮助行为,即为他人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3)达到情节严重程度。
主观方面要求:存在帮助他人犯罪的故意,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其犯罪提供了帮助。
虽然,成立本罪要求被帮助对象的行为也是犯罪,但是此处的“犯罪”只需查证属实即可,不要求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同时,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本罪的认定。
02“明知”推定
如上所述,成立本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那么主观明知如何认定呢?《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了本罪的主观明知的推定规则。
具体而言,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1)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这里的“告知”不以书面形式为限,紧急情况下,监管部门可能通过即时通讯群组、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告知。(2)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例如,网站托管服务商在接到举报某服务对象托管的网站为淫秽色情网站后,仍不依法采取关停、删除、报案等措施,继续为该网站提供服务的。(3)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例如,第三方支付平台从一般的支付活动中收取1.5%的费用,而在有的赌博案件中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超过10%的费用,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格。(4)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比如,建设“钓鱼网站”、制作专用木马程序等并非社会正常活动所需的专门服务。(6)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7)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实践中,对本罪主观明知的认定,主要结合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行为人的认知能力,相关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是否履行管理职责,是否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是否因同类行为受过处罚,以及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03入罪标准
如上所述,成立本罪客观方面要求达到“情节严重”程度。为此,《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列举了七种认定“情节严重”的情形,规定了本罪的一般入罪标准。具体是:(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与传统犯罪中帮助行为不同,网络犯罪中帮助者往往为众多对象提供帮助,一一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已构成犯罪难度很大,而帮助行为“累计”的社会危害性严重。为了司法效率,及时惩罚该类行为,《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对本罪入罪标准作了特殊规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亦即,一般是被帮助对象人数众多情形下,会适用特殊的入罪标准,且有两个条件:(1)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证实被帮助对象实施的行为达到犯罪程度,但经查证确系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的;(2)情节远高于“情节严重”的程度。
04其他规定
关于相关网络犯罪的其他问题,《解释》还作了以下方面规定:
1.单位实施相关网络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2.相关网络犯罪的认罪认罚从宽规则。《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3.相关网络犯罪的数量数额累计规则。《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多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实施前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
4.相关网络犯罪的职业禁止和禁止令适用规则。《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5.相关网络犯罪的罚金刑适用规则。《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以上是刑辩君基于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行的总结分析。下期,刑辩君将以实际案例为例,梳理本罪裁判观点,展现常见的辩护要点,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