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盆友
还记得小时候经历过
“男单”“女单”以及“混合双打”的N个理由吗?
但是!
就在今天!
我们必须要再次正告各位大人
不能打小孩哦!
因为今天是属于孩子们的特殊日子
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解读
根据宪法等法律的规定,每个孩子自出生起就是我国公民,享有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首先就是自己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任何侵犯未成年人正当权益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无论是父母还是其他人员,都不得随意打骂、体罚未成年人。
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解读
学校是未成年人除家庭以外最主要的生活、学习场所,教育是塑造未成年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重要途径。教育者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仅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身心伤害,更有可能对其以后的人生路径造成巨大影响。因此,未成年人在校学习生活期间的合法权益应得到更好保护。
伤害未成年人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读
很多人认为打骂、体罚孩子只是教育的一种方式,但如果超出必要的限度,则有可能构成家庭暴力甚至是虐待。
如果造成未成年受伤或者死亡等严重后果,情节恶劣的,则要承担行政或者刑事上的法律责任。
孩子犯了错误
打一打或者骂一骂
看起来是直接有效的教育方式
实际上却是有百害而无一利
拿起棍棒抬起手
亲情可能就失守
气急败坏失了手
还得法院走一走
不值、不该、万万不可呀!
虽说4月30日是“国际不打小孩日”
但对于孩子们来说
每天都应该是“不打小孩日”
就让这些可爱的小花朵们
在爱、呵护、陪伴
以及正确的教育引导下
茁壮成长吧!
转自:人民法院报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