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日,最高法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主要内容是立足于现有罪名,对不同情节判处不同罪名,对生产、销售伪劣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定罪处罚。对生产、销售伪劣种子,因无法认定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等原因,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之所以要出台这部司法解释,原因在于目前存在的制假、售假种子情况严重,套牌侵权和破坏种质资源现象严重,加大处罚力度是所必行。但涉及种子的犯罪都有哪些?涉种子犯罪的辩护要点都有哪些呢?
相关罪名
一、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1、概念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
2、立案标准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23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4.5法释〔2001〕10号)
第七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
“重大损失”,一般以十万元为起点;
“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第九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指的是“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三、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指的是:“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破坏生产经营罪
指的是:“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要点
一、罪与非罪
1、只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才构成本罪。如果没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不构成本罪。
2、何为假的或不合格种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
(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
(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
(五)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所以辩护律师可以从上述标准与指标入手种子是否为假或不合格种子
二、此罪与彼罪
1、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的罪名适用
行为人虽然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虽然没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但销售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产品罪定罪处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产品罪是数额犯,其犯罪构成要求必须销售金额达到5万以上,如果行为人同时构成这两种犯罪,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罪的目的是非法牟利,如果行为人实施刑法第147条规定的行为是为了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可适用刑法第276条规定的“其他方法”,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在打击种子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上,要立足现有罪名。“假冒种子品种权以及未经许可或者超出委托规模生产、繁殖授权品种种子对外销售等种子套牌侵权行为,经常伴随假冒注册商标、侵犯商业秘密等其他犯罪行为。审理此类案件时要把握这一特点,立足刑法现有规定,通过依法适用与种子套牌侵权密切相关的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等罪名,实现对种子套牌侵权行为的依法惩处。”
2、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区别
认定本罪要注意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其主要是:
(1)本罪一般是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后罪则是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2)本罪在客观方面一般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并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并非直接相连,而是通过消费者购买并使用了所生产、销售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后才发生危害结果的。生产、销售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一段相当长的时间;而后罪则是采用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直接方法破坏生产经营,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直接相连,没有被害人从中介人这一因素;
(3)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后罪的客体则是某一单位的生产经营,对象具有特定性;
(4)本罪的主体不仅限于自然人,而且还包括单位;而后罪的主体则只有自然人才能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