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检察官的合规不起诉裁量权的限制采用的是一种自上而下且以内部文件为指导的内部控制模式。在实践中,合规不起诉制度在预防和治理企业犯罪上具有独特的价值。然 而,在法官的司法审查缺位的情况下,合规不起诉制度中存在着权力滥用的潜在风险,这引发了公众的质疑,即 “谁来监督监督者”?
内部控制模式的正当性
第一,起诉裁量权是法律赋予检察官的权力。美国检察官对是否提起公诉拥有不受限制的裁量权。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时,检察官可以作出两种选择: 其一,为严厉惩罚企业的犯罪行为,检察官可通过提起公诉和出庭指控的方式实现对公正的追求。其二,检察官放弃严厉的刑罚与简单的威慑,而更加侧重与涉罪企业的合作,关注企业对业已造成的损害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以及事后的合规经营情况。在具体案件中,如何权衡上述两种选择的利弊,完全取决于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
第二,合规不起诉制度具有治理犯罪的重大价值。由于企业犯罪日趋复杂、隐蔽,涉及面越来越广,企业犯罪产生的社会影响日益严峻,因此,犯罪侦查成本越来越高。面对企业犯罪难以被侦查的现实,检察官通过行使合规不起诉裁量权,激励涉罪企业主动配合,积极披露相关信息,省却了证明繁琐且耗时过长的诉讼程序。尤其是在洗钱、金融诈骗等经济犯罪领域,合规不起诉制度在提升检察官的办案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方面具有显著成效,大大降低了犯罪治理成本。同时,因为涉罪企业能积极退赃,挽救损失,赔偿被害人,所以合规不起诉制度还可以实现恢复社会秩序的功能。
第三,合规不起诉制度具有预防犯罪的积极作用。检察官对企业作出合规不起诉决定的前提在于,企业经由合规整改,已经满足有效合规的标准。质言之,检察官之所以对企业作出合规不起诉决定,主要是因为检察官并不侧重于惩罚企业的犯罪行为,而是想要通过合规整改,确保企业健康经营,积极应对刑事风险,以实现预防犯罪的积极作用。
第四,合规不起诉制度具有社会治理的特殊价值。检察官通过与涉罪企业签订暂缓起诉协议或不起诉协议,可以避免因企业被起诉或被定罪而产生的附带后果,实现社会治理的价值,其中包括对第三人的保护以及防止社会产生动荡。这是美国检察官从安然事件中总结出的经验之一。
摘自:唐彬彬 《检察机关合规不起诉裁量权限制的三种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