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条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不起诉案例【奈检一部刑不诉〔2021〕Z18号】
案情简介:被不起诉人郭某甲与被害人郭某乙系父子关系。2007年,郭某乙借用赤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建筑资质,开发奈曼旗大镇**小区,涉及征迁赵某某所有的房屋建筑面积91.62平方米及土地使用面积230平方米。2007年4月,郭某乙与赵某某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约定拆迁范围内有商业房屋三间,建筑面积91.62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230平方米,回迁建筑面积1-6层(回迁位置未确定),回迁房料款自备,全面积清工结算。2008年4月25日,赵某某与郭某甲串通伪造了一份虚假的《房屋拆迁补偿合同》内容为:郭某乙补偿赵某某**小区临街一层及地下一层的商铺,面积各230平方米,共计460平方米。2008年11月7日,赵某某持该份虚假合同向奈曼旗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郭某乙及赤峰**房地产公司履行该合同;经奈曼旗人民法院、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郭某甲与赵某某于2008年4月25日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合同有效,按照合同约定将**小区临街一层商业楼、位置为一层从东向西第1、2、3间和同位置地下室交付给赵某某。2016年1月27日,奈曼旗人民法院依据生效判决将郭某乙位于**小区面积为379.15平米商业房屋,折合人民币1171362元(一楼162.67×6200元/平米+203.51×800元/平米)执行给赵某某。
不起诉分析:被不起诉人郭某甲与赵某某以真实存在的拆迁补偿为前提,通过伪造虚假拆迁补偿合同扩大补偿数额提起民事诉讼,从而获得非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及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二人的行为不符合关于虚假诉讼罪的规定。故郭某甲的上述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不起诉案例【奈检一部刑不诉〔2021〕Z18号】
案情简介:被不起诉人郭某甲与被害人郭某乙系父子关系。2007年,郭某乙借用赤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建筑资质,开发奈曼旗大镇**小区,涉及征迁赵某某所有的房屋建筑面积91.62平方米及土地使用面积230平方米。2007年4月,郭某乙与赵某某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约定拆迁范围内有商业房屋三间,建筑面积91.62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230平方米,回迁建筑面积1-6层(回迁位置未确定),回迁房料款自备,全面积清工结算。2008年4月25日,赵某某与郭某甲串通伪造了一份虚假的《房屋拆迁补偿合同》内容为:郭某乙补偿赵某某**小区临街一层及地下一层的商铺,面积各230平方米,共计460平方米。2008年11月7日,赵某某持该份虚假合同向奈曼旗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郭某乙及赤峰**房地产公司履行该合同;经奈曼旗人民法院、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郭某甲与赵某某于2008年4月25日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合同有效,按照合同约定将**小区临街一层商业楼、位置为一层从东向西第1、2、3间和同位置地下室交付给赵某某。2016年1月27日,奈曼旗人民法院依据生效判决将郭某乙位于**小区面积为379.15平米商业房屋,折合人民币1171362元(一楼162.67×6200元/平米+203.51×800元/平米)执行给赵某某。
不起诉分析:被不起诉人郭某甲与赵某某以真实存在的拆迁补偿为前提,通过伪造虚假拆迁补偿合同扩大补偿数额提起民事诉讼,从而获得非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及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二人的行为不符合关于虚假诉讼罪的规定。故郭某甲的上述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