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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成就专业
我们是一个专注刑事法律领域的专业律师团队,由不同地域、不同律师事务所中优秀律师组成。绝大部分律师具有法学硕士以上学历,大部分律师曾经在检察院担任检察官,在法院担任法官、副院长领导职务,具有非常丰富的职业经验。

张楠楠律师

简介

法学硕士,经济法学专业,近10年公司、律师双重实战经验。
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以及经济学、财经等多专业知识,同时具有法律思维、互联网思维、商业思维。
只办理刑事案件,专注刑事辩护,坚持有效辩护,全面、细致、深入地分析案件,敏锐的捕捉案件的每一个关键信息,寻找案件突破口,辩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
尤其擅长办理经济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犯罪、走私、诈骗等案件。
在长期执业过程中,以精湛的业务、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良好的辩护效果,深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好评,并因此形成了良好的人际、业际关系,赢得了良好的职业信誉。

专业技能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曾在法院、 检察院工作近十年,多年的检法工作经验不但使其具有 扎实的刑事法律知识、还使其具备了丰富的庭审经验

参与承办过的案件
1、高某利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200万,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十二年,经过有效辩护,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邱某斐诈骗案,涉案金额2.43亿。经过有效辩护,最终改变定性,判处非法经营罪,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3、王某毅诈骗罪,涉案金额570万,经过有效辩护,最终改变定性,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4、朱某娟涉嫌虚开增值随专用发票罪,经过有效辩护,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5、车某霞涉嫌诈骗罪,经过有效辩护,在侦查阶段取保成功,最终撤案。 6、杨某娇非法经营案,经过有效辩护,在侦查阶段取保成功,最终撤案。 7、杨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当事人家属委托我方为其二审辩护,最终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半。8、刘某华放火案,原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本律师作为其发回重审阶段辩护律师,经过有效辩护,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9、于某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经过有效辩护,有期徒刑六个月。 10、张某兵开设赌场案,经过有效辩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公司简介

公司简介


知恒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深圳。目前全国范围内设有广州分所、深圳龙岗分所、深圳前海分所、济南分所、东莞分所、佛山分所、香港分所,同时昆明分所、西安分所、海口分所、长沙分所等近十家分所正在筹建中,致力于打造成为立足深圳湾区、布局全国、服务全球的一流专业强所。
   联系方式:0755-8889-0066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广电金融中心22层

  • phone 电 话:0755-8889-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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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厚的刑事法律功底
  • 优秀的出庭辩护技能
  • 人文关怀的律师会见
  • 全面细致的阅卷笔录
  • 严谨仔细的证据分析
  • 精彩有力的辩护词

张楠楠


张楠楠:
广东维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管理主任、首席律师

 部分案例
1.髙某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200万,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十二年,经过有效辩护,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邱某斐诈骗案,涉案金额2.43亿。经过有效辩护,最终改变定性,判处非法经营罪,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3.廖某明案,公诉机关指控诈骗罪。经过有效辩护,最终改变定性,判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4.梁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量刑八年,经过有效辩护,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5.王某毅诈骗罪,涉案金额570万,经过有效辩护,最终改变定性,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6.朱某娟涉嫌虚开增值随专用发票罪,经过有效辩护,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7.车某霞涉嫌诈骗罪,经过有效辩护,在侦查阶段取保成功,最终撤案。
8.杨某娇非法经营案,经过有效辩护,在侦查阶段取保成功,最终撤案。
9.杨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当事人家属委托我方为其二审辩护,最终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半。
10.刘某华放火案,原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本律师作为其发回重审阶段辩护律师,经过有效辩护,最终改判有期徒刑两年。
11.于某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经过有效辩护,轻量刑有期徒刑六个月。
12.张某兵开设赌场案,经过有效辩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13.刘某非法买卖枪支罪,经过有效辩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14.蔡某贡盗窃案,经过有效辩护,最终缓刑。
15.龙某盗窃罪,经过有效辩护,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16.姚某鹏故意伤害案,经过有效辩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17.黄某煜寻衅滋事案,经过有效辩护,侦查阶段取保,最终检察机关不起诉。
18.姚某伟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经过有效辩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19.刘某峰涉嫌寻衅滋事案,经过有效辩护,侦查阶段取保,最终检察机关不起诉。
20.薛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情节特别严重,一审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判处法定最低刑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21.公安部督办的周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经过反复沟通、提交书面意见,在“37天黄金救援期内”成功取保候审,且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22.孙某某涉嫌买卖枪支案,经过反复沟通,办案民警、检察官均认可辩护人意见,在“37天黄金救援期内”成功取保候审。
23.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与办案民警反复沟通,案件最终因证据不足未予刑事立案,行政处罚也予以最大限度从轻。
24.马某某涉嫌组织卖淫案,审查起诉阶段介入,经过反复沟通、提交书面意见,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处理。
25.刘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公诉机关建议量刑五年以上,经过强有效庭审辩护和庭后沟通,一审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实报实销)。
26.杨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窝藏罪一案,经过有效庭前沟通和庭审辩护,一审法院改变其中一项重罪定性为轻罪,数罪并罚总刑期仅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几乎是同案28人中量刑最低。
27.王某某涉嫌串通投标案,辩护人第一时间会见,与侦查机关反复沟通、提交书面意见,在拘留后第八天成功取保候审。
28.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王某某作为法定代表人,指控数额约2.6亿元, 辩护人审判阶段介入,经过强有效庭审辩护和庭后沟通,一审法院最终仅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10万。
29.黄某某涉嫌诈骗案,系四川当地公安、检察院成立专案组打击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案,经过反复沟通交涉,侦查阶段成功取保候审。
30.崔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辩护人侦查阶段介入会见,与主办民警反复沟通交涉,在2020年春节前成功取保候审,侦查机关最终亦未将当事人移送审查起诉。
31.莫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经过反复沟通,办案民警、检察官均认可辩护人意见,在“37天黄金救援期内”成功取保候审。
32.温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辩护人二审阶段介入,与二审法官反复沟通、提交详细意见,成功推动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33.赵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辩护人二审阶段介入,与二审法官反复强调“一审判处罚金三百万元明显过重及详细理由”,最终二审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改判罚金三十万元。
34.林某某涉嫌走私毒品案,辩护人二审阶段介入,详尽论述、反复沟通,二审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最终将被告人的主犯改变为从犯,依法改判,量刑减少两年。
35.陈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强奸案,辩护人二审阶段介入,与二审法官反复沟通、提交详细意见,最终成功打掉强奸罪。
36.张某涉嫌走私、贩卖毒品案,二审阶段介入,辩护人顶住压力,反复沟通,在一个半月内推动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37.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曾系公司股东、法人,涉案金额十几亿元,辩护人在庭审中据理力争,庭后反复沟通,最终数罪并罚总量刑仅判三年半。
38.李某某涉嫌传染病防治罪,经过有效辩护,最终公安机关撤案;
39.王某涉嫌赌博罪,经过有效辩护,最终检察机关不起诉;
40.林某某涉嫌票据诈骗罪,经过有效辩护,侦查阶段成功取保;
41.吴某燕、吴某金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过有效辩护,侦查阶段成功取保;
42.郭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经过有效辩护,成功取保;
43.朱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达到67亿,未兑付17亿余元,经过与办案机关反复沟通、有效辩护,最终法院判处缓刑;
44.张某涉嫌强奸罪,检察院量刑一年两个月,经过有效辩护,最终判处九个月有期徒刑;
45.曹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过与办案机关反复沟通,侦查阶段成功取保;
46.任某超涉嫌诈骗罪,经过与办案机关反复沟通,侦查阶段成功取保;
47.李某涉嫌走私罪,经过与办案机关反复沟通,侦查阶段成功取保;
48.周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经过有效辩护,侦查阶段取保候审;
49.兰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经过有效辩护,侦查阶段取保候审;
50.熊某某涉嫌诈骗罪,经过有效辩护,侦查阶段取保候审;
51.余某某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经过有效辩护,侦查阶段取保候审;
52.黄某某涉嫌诈骗罪,经过有效辩护,侦查阶段取保候审;
张楠楠

成功案例之“事前同谋”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至同年9月,被告人廖某明在深圳城区,明知是他人用于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以其亲属廖某新、廖某兰名义办理4张银行卡,用于收取犯罪所得的款项601.9096万元,并使用上述银行卡多次取赃款共计431.53万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公诉机关观点

2018年4月至同年5月被告人廖某明在广东省深圳市城区,通过微信群内诱使被害人王某芳等人往“恒指平台”投资,通过操纵涨跌之手段,骗取王某芳等人现金共计654.888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46.616155万元。

 

辩护思路

1、“事前同谋”共犯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区别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5条规定:“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如果仅根据法条自身的文意理解,很难理解“明知犯罪所得而窝藏、转移”与“事前同谋,掩饰隐瞒……”的区别在哪里,“事前同谋”也属于“明知”的一种,这种主观上的区别到底如何认定?

首先,“事前通谋”必须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前。按刑法理论,共同犯罪主观方面要求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并且有意思联络,这种意思联络必须发生在犯罪既遂前。

其次,“事前通谋”的上游犯罪分子必须是实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人必须直接与上游犯罪实行犯进行“事前通谋”才成立共犯,如果其仅就窝藏、销赃等事宜与非实行犯进行共谋,其主观上间接知晓了上游犯罪,但不知实行犯为何人、犯罪对象为何物,则不能认定为“事前通谋”,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最后“事前通谋”的内容应当具有明确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人在事前与上游犯罪分子进行的犯意联络,不能是笼统的、概括的,应当是明确的、具体的。所谓具体的、明确的,并不是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人要对上游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目标等具体情节有全面了解或参与共谋,但是不能将仅是笼统地知晓上游犯罪分子要实施侵财类犯罪、概括地承诺事后收购赃物的行为认定为共犯。由此,要成立共犯,二者之间的通谋内容至少应当涉及上游犯罪手段、赃物种类、收赃方式、收赃价格等内容。

2、本案中廖某明并未参与实施诈骗行为

根据同案犯笔录、转账金额及犯罪时间节点等证据的梳理结果可知,现有证据并未正式廖某明参与了实施诈骗的过程,真正的诈骗犯朱某是廖某酒吧的常客,廖某明仅是起到了资金转移的帮助作用,对诈骗行为并不知情。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害人王某芳等人陈述在恒指平台被骗,资金流向显示流入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又通过该公司端口号将资金分流至大量个人银行账户内,其中部分资金转入廖某明掌握的廖某新、廖某兰账户,而廖某明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内,频繁、多次取款,根据其生活经验、认知能力,廖某明是应当明知上述款项是犯罪所得,而仍然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帮助其收款、转账、取现,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特征。公诉机关关于廖某明犯诈骗罪的指控,从证据链条分析,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廖某明参与实施了共同诈骗行为,故对该指控罪名本院不予支持。

成功案例之“事前同谋”

甘定中

资深法官出身,专注刑事辩护及刑事风险防范。三十年法律职业经历。
获各种办案优秀称号及各种公益活动表彰,参与多种法律研讨,及法律法规的
修改、建议。现任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基地立法专家;第十
届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第十届深圳市律师
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律师志愿者工作室志愿律师。
曾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宣传工作委员会委员;
深圳市律师协会纪律与惩戒委员会评审团成员;
深圳市律师协会南山区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七、八、九届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
中国狮子联会法律制度委员会秘书长
深圳狮子会法律与制度委员会主席。
 甘定中律师自从踏入深圳这块土地开始,他先后为南山区沙河街道、
招商街道、南头街道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担任南山区法律援助中心
法律援助律师多年,为南山区残联担任义务法律咨询律师多年。据
不完全统计,甘定中律师在深执业近20年,提供的免费法律咨询、
法律服务达一千余人次,特别是为一批残疾人提供了及时有效的法
律服务与经济上的帮助,先后参与或组织各种公益活动上百次。
 
 
甘定中

维万世之安,立义于庭.

扬正义之气
权公平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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